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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贏了官司並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指控了嗎?

法院執行不收費。

1.法院執行判決時,原告無需支付執行費;

2.執行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當原告勝訴後,預付的保證金將被退還;

4.原告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承擔執行過程中的額外費用。如果被執行人不承擔,原告可能要自己承擔。

法院執行的程序:

1.立案:申請人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2.受理:法院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

3.通知:法院將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告知其履行義務的期限;

4.調查: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

5.措施: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凍結、查封等措施;

6.處置: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評估、拍賣或者變賣,以償還債務;

7.分配:根據法定順序分配財產處置的收益;

8.結案:執行完畢後,法院作出結案決定。

綜上所述,法院執行判決不需要原告支付費用,因為執行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的原告還可以獲得先行支付的保全費的返還,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額外費用原則上由被執行人支付,但如果被執行人不承擔,原告可能要自己承擔這部分費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的,每件繳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

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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