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探索再審案件的調解規律,提高再審案件的調解率,結合我院近五年來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的調解難題進行探討。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的難度加大,再審案件的調解難度甚至超過原審,再審調解成功率較低。作為壹名多年從事審判監督工作的法官,筆者對再審案件調解之難深有感觸。為了探索再審案件的調解規律,提高再審案件的調解率,結合我院近五年來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情況,對再審案件的調解難題進行了探討。
壹、再審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
XX年以來,我院共審理民事再審案件30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僅5件,調解率僅為16.7%。從上面的統計可以看出,再審案件的調解率很低,原因是多方面的。
(壹)現行法律關於再審案件調解的規定有待完善。《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了調解的壹般原則,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了當事人請求調解的權利和自行和解的權利,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壹條和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了法院調解程序。第155條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仍可進行調解,但第16章審判監督程序中沒有調解的規定。XX年8月18日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再審案件調解的條款。當然,民事訴訟法總則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調解應當貫穿民事審判始終,再審民事案件調解也是法官應當做的工作。然而,再審案件的調解在理論上仍有爭議,在法律規定上仍有盲區。
(二)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壹般矛盾相當尖銳,積怨已久。提請再審的案件壹般以判決結案。這些案件都沒有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分歧很大。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申訴、糾纏,信訪不斷,矛盾愈演愈烈,調解平臺基本被破壞,調解難度相當大。這就是再審案件調解難的原因。
(3)再審案件來源復雜,當事人存在誤解。審判監督程序下的糾錯原則是依法糾錯。但是,很多人對再審程序存在誤解。他們認為既然啟動再審程序,原判決確實錯誤,法院應當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判決。由於這種誤解,再審申請人和向檢察院申訴的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不願接受調解,使調解失去了當事人的配合。即使反復做他的工作,他也不願意調解,因為誤會很深,調解成功率很低。
(4)再審案件復雜、疑難。大多數再審案件都是經過多次審理的,比如壹審、二審、再審。由於案件經過多次審理,持續時間長,復雜的事實更難查清。再加上當事人各持己見,互相較勁,壹怒之下對簿公堂的心態盛行,這類再審案件調解難度相當大。壹般這類案件多為合夥糾紛。如、與史、史景來的合夥糾紛和鄭宏斌與殷千發的合夥糾紛。兩起案件都是合夥糾紛,由於當事人在合夥期間沒有規範的協議和賬目,導致糾紛產生,且經過壹審、再審等反復審理,案件事實更加復雜,查明事實更加困難。再審過程中,雙方都不是純粹的訴訟,而是在進行壹場激憤的訴訟,雙方都很難坐下來調解。
(5)再審案件涉及復雜的社會關系,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包括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上級法院的監督、人大政協和政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和人民法院自身的監督。再審案件的緣起也是這些監督主體監督的結果,監督主體反過來關註再審案件的判決,再審案件承辦人的言行也受到監督,所以承辦人有顧慮,庭審合議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意見決定案件,不想引火燒身。
(六)再審期間當事人不出庭,導致調解困難的。有的法人主體滅失,或者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的當事人故意逃避既判力義務,或者有的投訴人的動機是拖延或者逃避履行義務,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調解基礎。
二、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結案率的對策
如何解決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提高再審調解率,從而減少信訪,維護穩定。筆者認為,承辦再審案件的法官必須站在講大局的高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恐懼心理,摸索經驗,揚長避短,做好再審調解工作,提高再審調解成功率。
(A)善用技巧促進調解。再審案件的明顯特點是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激烈,沖突大,積怨久。針對這壹特點,再審法官應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先分別做工作,緩和對立情緒,形成調解的基礎和氛圍,再當面談調解方案。如果壹開始就讓這類案件的當事人面對面,進行調解,可能是“仇人相見,分外眼紅”,調解工作壹口氣就崩了,這壹點要註意。
(2)利用當事人的厭戰心理,抓住時機推動調解。再審案件的訴訟當事人歷經多次訴訟,有的身心俱疲。而再審程序恰恰為這類訴訟當事人提供了壹個講和休戰的平臺。對於這類案件,再審法官要善於把握他們的心理,抓住時機,找到雙方利益的平衡點,最終促使雙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調解的張莉與李春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這樣壹個典型案例。
(3)強化審判,夯實基礎,推進調解。再審案件已經審理,但是已經提請再審。有些案件,案件事實不清,需要法官進壹步發揮審判的作用,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通過審判讓當事人把事情說清楚,為調解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加強審判,特別是對於提出不合理、過分要求的壹方,審判前無法調解,進壹步審判後會讓他們把事實說清楚,把法律說明白,把道理說明白。
(四)查明法律事實,推動調解。客觀真實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而是最終目的。再審案件復雜、疑難,經審理事實不清。再審法官此時該如何下手?筆者認為,通過訴訟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確認法律事實,從而接近客觀事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讓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了解導致敗訴後果的原因,再審法官要在判決前釋法,判決後答疑,避免讓認為是“冤案”的壹方產生思想上的委屈。
(5)及時轉移重心,促進調解。再審案件是已經壹審或者二審判決的案件,所以事實清楚、沒有爭議的案件相當多。此時,再審法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不必再開庭審理。因為當事人對事實沒有爭議,現在爭議的焦點轉移到對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認識和法律的適用上。所以要轉移工作重心,在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上下功夫,給當事人做好交代,這樣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是有益的。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對癥下藥推動調解。由於再審案件已經壹審或二審,再審法官應當詳細了解案件情況、案件背景、當時調解未果的原因、判決的法律依據和理由等。在辦理再審案件時,調解工作可以做到有計劃、有針對性。調解有時可以在原調解的基礎上進行,可能很快就達成調解協議。
(七)善於運用監督促進調解。再審案件背景復雜,社會廣泛關註,需要區別對待。再審法官此時不應該退縮,而應該主動向公眾交代案情,向黨委、人大、政協、政府報告案情。他們也會支持法院的工作,幫助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這樣妳的調解力度會加強,調解成功率自然會提高。如我院調解成功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訴縣人民醫院、信陽市中心血站案,在辦理該案時,承辦人及院領導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匯報案情,積極爭取縣委、縣政法委支持。在兩被告給予適當賠償的條件下,縣上從原審原告中撥付1萬元,最終成功化解矛盾,調解結案。
(八)巧用抗訴機關的力量推動調解。相當壹部分再審案件是因為檢察院的抗訴而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的,檢察院應當參與這些案件的審判過程。還有壹些再審案件,雖然不是檢察院再審,但是當事人有反映,有上訪,檢察院更在意結果。如何在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下解決這些案件,涉及到與檢察機關的合作。要多向檢察機關咨詢,交流對個案的理解,爭取得到檢察官對法官調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這樣,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官、檢察官的說服教育下,就會改變錯誤認識,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解決了,矛盾消除了,既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是對檢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審結的張與勞動爭議抗訴再審案件,經法檢部門聯手對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握手言和。該案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壹。
(9)轉變觀念,尋求思路,促進調解。再審案件要想調解成功,再審法官也要轉變觀念,即在辦案過程中,不要刻意追求完美的判決結果,而要想辦法解決糾紛。看再審案件的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的比例比較大。在筆者所在的法院,再審維持率近40%。為什麽壹審二審再審都是壹樣的結果,當事人還是不服?本案中,應該說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是正確的。問題在於,負責的法官只追求正確的判決,忽略了糾紛的解決。處理此類問題,再審法官只需跳出壹、二審法官的思維模式,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以社會道德和道德為基礎,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案件解決方案,從而調解案件,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壹。
(十)善於營造促進調解的良好氛圍。熱情對待當事人,營造良好的調解氛圍。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有當事人糾纏訴訟、來訪的原因,在辦理再審案件時,對當事人的法官不熱情。外因是再審案件當事人對原裁判有意見,所以對法院和法官有意見。在這些內外因素的影響下,調解的基礎和氛圍要比壹二審差很多。因此,再審法官應從司法為民的角度,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熱情接待當事人,營造調解氛圍;從維護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大局出發,糾正和改變當事人對法院和法官的偏見,為調解創造基礎,是我們的職責所在。
第二條案件調查報告
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城市經濟的不斷發展,大量農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建設的生力軍。農民工為我國城市化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不可否認現階段我國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不足,尤其是建築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建築業(包括交通道路建設)的從業人員絕大多數是農民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關系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社會穩定、社會城市化發展和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為進壹步了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近日,筆者對我市20年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投訴受理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詢問,形成以下報告:壹、基本情況。
據統計,20**年,市人力資源部門共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起,清償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欠薪群體性事件18起,涉及農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征
(壹)拖欠工資的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築業。
從市級投訴人的行業來看,建築行業投訴1520件,占投訴總量的90.48%。建築行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門檻低,適合文化程度不高的年輕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常見的行業。
(2)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年**市接到投訴的涉案人員基本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也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以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發生勞動爭議時工資發放的依據。
(3)群體案件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欠薪案件中,群體性欠薪案件比例較高,20 * * * *立案42起,引發群體性事件18起,占辦案總數的42.86%。建築行業的農民工,以當地地理為紐帶,組成各種工作團隊。壹旦拖欠農民工工資,當地的人情往往會讓他們傾向於壹起走,壹起討要工資。極少數人采取堵路、扔汽油、去政府部門討要工資等極端手段,引發群體性事件。群體性案件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和暴力沖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壹。
三,原因
(壹)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弱勢群體,很多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於農民工急於找工作,就業時不知道與老板簽訂書面合同,往往只與老板口頭約定相關合同。壹旦發生糾紛,農民工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獲得有利的待遇。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鏈存在問題。20**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和國家限制購房政策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資金缺乏,直接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3)建築工程轉包、違法承包現象嚴重,個別承包商無力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並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支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商或其他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工程施工單位壹般由承包商管理,工程服務外包給承包商。壹個項目分包3-5次是常有的事。由於承包人資金不足,風險承擔能力差,壹旦承包人之間因結算發生糾紛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施工企業將工程款給承包人支付農民工工資,承包人卻攜款逃離工程,就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4)承包人為擴大經營規模,承攬與其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撥款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項目資金只能按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建築公司要求承包商通過層層分包來推進施工。在包工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包工頭只能拖欠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形成欠薪的惡性循環。
四。對策和措施
(壹)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系氛圍。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要高度統壹思想認識,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壹。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進行宣傳,內容緊扣企業主和職工關切,引導企業嚴格遵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有效保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維權意識。建立健全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要加大就業培訓投入,組織好各類農民工就業培訓和普法培訓,增強勞動者法律素質,提高維權意識。同時也要盡可能的收集相關的就業和工作信息,以及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拖欠工資的時候,壹定要找到相關的工會或者勞動部門及時解決。如果不能及時拿到應得的工資,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違法違規分包行為。壹是成立項目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制定整改方案,分步實施。二是調查登記。轄區在建項目基本情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不遺漏。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的;不具備與項目建設相壹致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未改變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等。,要詳細登記,說清楚。三是明確責任,查處。只要被認定為轉包、違法分包,就認定為無效。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項目。第五,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未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並有新拖欠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各部門將停止新項目招標。
(4)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築市場的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所有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的重點企業和單位進行專項登記,專人跟蹤;被監測的用人單位應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並上報勞動保障部門,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合法、科學的評價標準進行評價,通過壹定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勞動保障誠信示範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情況,並在政府網和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
(五)明確責任,建立健全欠薪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與合作,形成* * *管理的局面。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勞動執法的主體,但勞動執法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它需要其他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涉及面廣,復雜多變,僅靠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因此,要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系、多合作,使各部門在工作中增加理解和配合,充分發揮多職能部門的作用,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比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建築企業按標準進入建築市場,杜絕資質不足、無經濟實力的建築企業,嚴肅查處建築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等違法行為。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人工資等違法行為,導致集體停工、罷工或集體上訪的,實行“壹票否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新項目投標,並給予相應的企業資質處罰;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經貿、招商等部門要嚴格審核新設立企業,規範其經營行為;對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年審。
(六)施工現場實行“壹卡通”,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到銀行辦理農民工“壹卡通”工資賬戶,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辦理農民工“壹卡通”工資卡。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施工單位每月根據工程進度或工程量將工資工程款存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壹卡通”工資賬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將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劃撥到農民工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壹卡通”工資賬戶,並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賬戶將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劃撥到農民工工資賬戶。
(七)堅決依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分子。人社部門和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 * * *自治區人社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規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惡意欠薪”案件,增強法律力量,保障農民工權益。在打擊欠薪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決遏制農民工惡意討薪。各部門在解決欠薪問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曝光和嚴懲極少數企業或壹些不法分子弄虛作假、偽造欠薪證據獲取不當利益,或出於其他目的,以討薪為名敲詐勒索、制造群體性事件,給社會帶來負面甚至惡性影響的“非法討薪”行為;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條案件調查報告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對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和黨在農村的壹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審理各類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至關重要。然而,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判難、執行難。究其原因,是相關法律規定不夠細化,導致此類案件審理中做法不壹,判決內容不易執行,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土地承包案件審理難、調解難、執行難,嚴重影響了司法統壹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我院接到上級法院通知後,積極組織力量對本院土地承包糾紛進行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壹、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類型
1,發包人提前解除合同,承包人起訴繼續履行這類糾紛,村委會換屆後更為突出。
2.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高,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增加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3、承包方由於管理不善,沒有達到預期效益,或效益過低,造成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結婚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引發糾紛的。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法律條文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頒布實施,但由於實施時間短,相關配套法規和司法解釋較少,土地承包案件往往非常復雜,涉及到很多民風民俗和村規民約,法官在審理中感到非常困難。
2.在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普遍較低,發生糾紛時不知道如何維權。他們往往在訴訟中走彎路,無謂地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格式不規範。對外承包土地,基本可以簽訂書面合同,但很少在特定經濟組織內部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少數人用尺子量,就算定了。此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生糾紛時雙方也很難解釋清楚。
4.按照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要經過民主協商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策,但實際上很難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更不用說對重要事項進行民主協商。所以很多土地承包都沒有走這個程序,有的甚至是幾個主要村幹部定下來就承包出去了。
5.村委會換屆選舉引發廣泛的合同糾紛。目前,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踐中並不完善,競爭中摻雜著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的xx村委會上臺後,或因包工頭是對手而報復,或對前任村委會的工作不滿,於是找各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幹脆不經協商就承包給他人,引發糾紛。
6.村幹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因人口變動需要調整土地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土地分配不均。而且現有法律對村幹部的約束太少。有的幹部沒有顧及,用手中的權力約束農民,以此來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者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把更多更好的土地讓給自己的親朋好友。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承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在農村,婦女在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審批宅基地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過程中明確歧視婦女,剝奪婦女的土地經營權。婦女結婚後,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得到保障。尤其是離婚後,如果女方與前夫不在同壹個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很容易受到侵害。
三。對策和建議
1.建議各級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盡快制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匹配的相應司法解釋和規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和細則。以便為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2.要註意立案。我們認為,對於土地糾紛,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於要求村民處理的訴訟和要求土地調整的訴訟要慎重。我們認為這種爭端不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村委會和村委會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代表村委會管理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劃撥土地,屬於村民自治。法院不應該也沒有權力處理這樣的事情。目前,並不是所有的矛盾糾紛法院都可以行使司法權進行調整。
3.情勢變更原則的合理適用。因為土地承包的成本回收期長,壹般承包的期限也比較長,期間可能會出現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在審判中,要註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同時,充分考慮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充分發揮政府的行政職能,鄉鎮政府應加強對基層村幹部行為的監督,及時幹預和糾正其未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為。
5、加大對村幹部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增強他們的法制意識和履約能力,減少糾紛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培訓村幹部,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強監督,堅決更換工作能力低、群眾意見大的幹部。
6.進壹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落實男女平等的理念。徹底消除人們的觀念,比如“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陳舊觀念。
7.充分發揮法官的“解釋權”。在訴訟中,由於農民的法律文化素質較低,理解能力有限,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和可能的訴訟後果向當事人進行詳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