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條款是指合同雙方就合同項下的工程或項目達成的不同於或細化於通用條款的特殊約定。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結合具體工程,通過協商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並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應以專用條款的規定為準。如果專用條款不修改通用條款的某壹條款,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在項目招標中,通用條款和條件作為招標文件的壹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通用條款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予以保留,而不應僅將協議和專用條款作為合同的全部內容。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中條款的定義指出,壹般條款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的需要規定的,在建設工程中普遍使用的;專用條款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踐,經協商達成壹致意見的條款,是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各種模板中的通用條款依據《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同時,還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中的通常做法和施工合同簽訂、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它們具有很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各種建設工程中常用的基本合同條款。雖然建設項目單壹,不同項目在建設方案、工期、價格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項目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統壹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基本相同,違約、索賠、爭議的處理原則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將建設工程中的這些* * *內容固定下來,形成合同通用條款,不經修改直接引用實際工程。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直接使用大家普遍熟悉和流行的項目管理系統,提高效率,保證公平。
2、企業或建設項目的實際做法
壹些長期從事建築工程承包的單位(如房地產公司)或大型建築工程,需要簽訂更多的工程或標段合同。根據企業管理制度和整個施工項目管理的統壹要求,制定統壹的通用合同條款,然後根據不同標段合同的具體情況制定專用合同條款。
3.具體項目合同可轉讓性的差異
有些項目不準備采用模板,在擬定有特色的合同時,不需要區分壹般性和排他性,只需要壹個完整的“合同條款”。但在特殊情況下,不可轉讓條款可以構成壹般合同條款,可轉讓條款可以構成特殊合同條款。
施工合同中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有什麽區別?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結合具體工程,通過協商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並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應以專用條款的規定為準。如果專用條款不修改通用條款的某壹條款,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在項目招標中,通用條款和條件作為招標文件的壹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通用條款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予以保留,而不應僅將協議和專用條款作為合同的全部內容。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中條款的定義指出,壹般條款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的需要規定的,在建設工程中普遍使用的;專用條款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踐,經協商達成壹致意見的條款,是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各種模板中的通用條款依據《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同時,還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中的通常做法和施工合同簽訂、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它們具有很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各種建設工程中常用的基本合同條款。雖然建設項目單壹,不同項目在建設方案、工期、價格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項目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統壹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基本相同,違約、索賠、爭議的處理原則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將建設工程中的這些* * *內容固定下來,形成合同通用條款,不經修改直接引用實際工程。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直接使用大家普遍熟悉和流行的項目管理系統,提高效率,保證公平。
2、企業或建設項目的實際做法
壹些長期從事建築工程承包的單位(如房地產公司)或大型建築工程,需要簽訂更多的工程或標段合同。根據企業管理制度和整個施工項目管理的統壹要求,制定統壹的通用合同條款,然後根據不同標段合同的具體情況制定專用合同條款。
3.具體項目合同可轉讓性的差異
有些項目不準備采用模板,在擬定有特色的合同時,不需要區分壹般性和排他性,只需要壹個完整的“合同條款”。但在特殊情況下,不可轉讓條款可以構成壹般合同條款,可轉讓條款可以構成特殊合同條款。
請問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有什麽聯系和區別?我不知道妳的問題。我是這樣理解的:通用條款是指通用施工格式合同中的所有條款,專用條款是指雙方特別約定的條款。不知這種理解是否正確。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權重。妳是說GF-1999-0201樣式的合同。它包含協議、壹般條款和條件以及特殊條款。雖然雙方,項目名稱,建設工期,價格,建設範圍都在協議中有提及。但施工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的施工條件、支付條件、爭議解決方式等均在專用條款中。如果不說明,施工和竣工付款時很容易產生糾紛。但合同只是合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比布什用GF-1999-0201合同更有強制性。因此,合同的樣式可以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擬定和訂立。但是我個人覺得還是提前做好合同的時候把所有的事項都壹壹說明比較好。
合同中特殊條款和壹般條款的區別。通用條款是示範合同中規定的壹般要求。專用條款是合同雙方根據需要約定的內容,專用條款比通用條款更有效。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是合同協議書中的通用條款嗎?根據示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包括協議、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附件,專用條款中有補充條款。因此,壹般條款和合同約定不是壹回事。
協議:是合同雙方就工程達成的協議,主要包括:工期、價格、合同付款方式等。
通用條款: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設工程的需要,制定的建設工程通用條款。
專用條款: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同意的條款,是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因此,通用條款是標準條款,不能修改,但在專用條款中允許補充和修改。
按照示範合同規定的解釋順序,合同協議效力最高,其次是專用條款,最後是通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