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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作為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依法取得的或者通過出資和收益形成的財產權益。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的有償轉讓或受讓。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遵循以下原則:

(壹)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二)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運行效率;

(三)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第四條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門,以及對被轉讓產權的企業有直接投資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被轉讓產權的企業不得成為產權轉讓的主體。

企業國有產權的受讓方可以是在國內外具有購買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第六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標的可以是企業整體國有產權,也可以是企業部分國有產權。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防尖端技術的企業、具有戰略意義的稀有金屬礦山企業以及國家禁止轉讓的其他行業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

向外商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嚴格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第七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轉讓資產總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低於200萬元的,由轉讓單位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轉讓資產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凈資產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按其隸屬關系,由轉讓單位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並報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政府授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授權權限的有關規定進行;

地方管理但上級投資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經上級投資部門同意。

(二)所有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分批進行產權轉讓,報國務院批準。

(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轉讓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體改委《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東行為規範的意見》(國資發[1997]3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企業國有產權經批準轉讓的,轉讓單位應當對轉讓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編制財產清單,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等應當履行的手續。第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具有從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第十條從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能夠獨立支配的財產或者資金,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萬元人民幣;

(二)有與所從事的產權轉讓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三)具有與其經營方式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

(四)有壹定數量能夠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第十壹條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經審核後,報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1)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產權交易機構的名稱、所在地、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方案;

(三)章程草案和從業人員簡介;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申請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後,頒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資格證書》。產權交易機構憑資質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產權交易機構可以向交易雙方收取壹定的服務費或傭金。收費標準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按規定批準後執行。第十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協議轉讓;

(二)競價轉讓;

(三)招標轉讓;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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