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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概論?

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在政府采購法中有明確規定,但了解的人並不多。仲達咨詢將就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解釋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參與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NPC常務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頒布,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起施行。

第七十壹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通報:

(壹)未經公開招標,擅自以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者歧視供應商;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

(六)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未與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二)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開標前披露標底。

第七十三條前兩項違法行為之壹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未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活動應當終止;

(二)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采購合同未履行的,應當解除合同,從合格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3)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和供應商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采購人未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對應當進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並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五條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采購金額0.5%至0.10%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壹年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為中標、成交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的談判情況;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的,中標和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並可以依法撤銷其相關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壹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處理供應商投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集中采購機構績效評價中作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定期評價、不公布評價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通報其負責人,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考核中,虛假履約、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2萬元至20萬元罰款,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

第八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礙、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對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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