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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如何避免法律糾紛?

隨著我國法制的完善,建築企業與工程建設單位、建築材料和構件供應商、內部勞務人員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法律糾紛越來越多。壹方面反映了我國建築行業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依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氛圍正在形成;另壹方面也說明了我國建築業在計劃經濟商業模式向市場經濟商業模式轉變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中國的建築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建築企業,較早地被推向市場,放開經營,引入競爭機制。但在經營活動中出現法律糾紛時,無論是心理上還是行動上,對於如何依法行使和維護自己的權益,都有些措手不及,不知所措,甚至有些被動和無奈。關於這個問題,作者闡述了以下兩點:

1.施工企業避免與施工單位發生法律糾紛的措施。

建築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首先要保證建築工程的承包和施工。從正確的渠道獲取工程信息,承擔工程任務,依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

獲取工程信息:施工企業要註意從正規渠道獲取工程信息。從國家建築市場管理部門獲取工程信息;從國家重點建設和重點發展行業或企業部門獲取工程信息。理性全面地分析工程信息,排除虛假信息,善於捕捉和把握有價值的工程信息。我們要用戰略家的眼光,不僅要不斷培養和探索新的信息渠道,還要維護和維持以前的信息渠道。結交新朋友,但不要忘記老朋友。

承接工程任務:施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積極參與政府部門或建設單位組織的招標活動,依據《招標投標法》通過正規渠道承接工程任務。獲得的工程信息需要招標談判的,要直接與建設單位或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施工企業進行項目建設事務談判,避免或慎重與中介機構、中間人進行項目建設事務談判。在施工任務的談判中,可以在企業能夠承受的前提下,給施工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壹定的利潤,但不要行賄,不要違法承諾。

在全面調查了解真相,審查核實中介機構或中間人的資質和實力後,可以考慮簽訂委托合同或居間合同,讓中介機構成為幫助承擔項目任務的中介。

依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依據《合同法》、《建築法》和地方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規定,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依法成立的合同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使用國家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在合同條款談判時,不得承諾違反國家規定的附加條件,不得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同時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承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嚴禁簽訂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超越業務範圍的建設工程合同。

2、施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著眼於工程施工的各個環節,使每個環節都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和工期。

保證工程質量,真實收集處理各種技術經濟數據,做好團隊面臨法律糾紛的準備。合同簽訂後,企業經營建設各環節的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和研究建設項目合同,明確各自的義務和權利。從工程開工到工程竣工,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義務。在合同生效之初,如果發現合同的訂立存在重大誤解,或明顯不公平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受外界因素所迫,或已簽訂合同的執行將給國家和企業帶來重大損失,就要立即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修改合同甚至撤銷合同。本企業承包的所有建築工程不得轉包給他人,也不得肢解後以分包形式轉包給他人。總承包資質等級的企業在分包部分工程時,除合同規定可以分包的個別工程外,必須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建設項目,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施工。具有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企業為分包單位的,不得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施工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協助施工單位辦理或者取得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得開工。在基礎施工階段,應按規定采取措施保護地下設施。如在地基中發現文物,應按《文物保護法》保護施工現場,並及時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處理。工程基礎挖好後,施工企業應遵循《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2-83)的規定。

填寫驗槽記錄;通知建設單位組織地質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施工和質量監督等單位參加基坑檢查。基槽符合勘察設計要求後,各單位必須在驗槽記錄上註明位置印章。坡口檢驗程序完成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各基礎階段的原始技術資料歸檔,並在工程竣工後作為竣工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提交給施工單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偷工減料,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按照施工規範和工程驗收標準,與工程施工同步收集、填寫和會簽各種技術資料,做好技術資料的歸檔和存檔工作,特別是重點做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基礎設施驗收記錄、主體結構驗收記錄、閉水試驗記錄、管道吹掃記錄、阻力試驗記錄、設備調試記錄、工程驗收證書的收集和匯總工作。根據工程圖紙的設計要求、施工規範、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工程建設中必須檢驗的建築材料、施工夥伴和設備主要有:鋼材、水泥、砂、石、砌塊、耐酸(耐堿)磚(板)、防水材料、各種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設備配件和指定設備。不合理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無論由誰組織采購和供應,都不得使用。要及時收集整理合格的檢驗資料。

施工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與項目建設進度同步保存各種施工記錄。特別是:施工日誌、技術復核記錄、技術交接記錄、技術交底記錄、自檢記錄、定位放線檢查記錄、沈降觀測記錄等。

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應按建築工程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做好質量管理工作。特別要分階段抓好各分部工程的質量管理,特別是基礎分部工程、主體分部工程、裝飾分部工程和安裝工程中規定的分部工程,確保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實施。建設工程竣工後,技術經濟資料齊全,符合竣工條件的,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邀請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方可交付建設單位使用。未經質量監督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提前交付建設單位使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建設單位使用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考試場地管理的規定或者建築工程合同的約定,限期保修建築工程。逾期因施工企業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企業免費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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