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用能系統,是指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安裝的用能設備和設施。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辦公室和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
市、州、縣、林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交通運輸、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本地區的資源節約規劃,制定建築節能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建築節能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第七條新建建築工程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建築節能標準。
積極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既有建築改建、擴建時,必須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同步進行節能改造。第八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城市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從建築布局、造型、朝向、通風、綠化等方面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築節能的要求。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項目報告、設計任務書、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的專項論證。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建築節能標準委托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規範和節能技術的要求進行設計。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施工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施工監理技術規範的要求實施工程監理。第十壹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築節能進行審查,並列出節能審查的內容。未經審查或者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工程的施工圖審查證明。
已經審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設計變更的。涉及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審查。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檢查建築節能實施情況,並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註明建築節能實施情況。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提出建築節能專項監督意見。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建築節能專項審核,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設工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第十三條銷售或者交付建築時,應當在建築說明書中註明建築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能源回收系統的狀況以及相應的保護和使用要求。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銷售時,應當對建築說明書中的建築節能內容進行審查。第十四條建築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裝飾、維修和改造建築時,應當遵守建築節能的規定和要求,不得損壞原有建築節能設施。第十五條政府鼓勵、引導和支持建築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的研究、開發、生產、推廣和應用,對在建築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的開發和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經費中安排壹定數額的節能資金,用於先進建築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節能技術和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發展情況,制定推廣應用目錄並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