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簡稱勞動)中由於生理特點所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第四條禁止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第六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第七條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要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工作時間要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第九條有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單位應當在每班給予其兩次哺乳(包括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第十壹條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合經營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身體衛生、哺乳和嬰兒護理等方面的困難。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犯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給予被侵害的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各級衛生部門、工會和婦聯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其勞動保護按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範圍,由勞動部規定。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法律客觀性:
《湖南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全文如下: (壹)實施範圍湖南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保護,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執行。(二)管理部門及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管理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工會和婦聯應配合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管理,並有權監督《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三)政策和措施1。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勞動條件,為職工創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環境。2.任何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收職工時,應當平等對待男職工,不得隨意提高招收標準或者拒絕接收女職工。單位不得以女職工休婚假、產假、哺乳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3.對常年從事攀登、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女職工,安排其他工作或給予經期1~2天休假。經期堅持分娩有困難的其他類型女職工也要照顧。單位應按月向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保健費。4.懷孕期間,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執行下列規定:(1)對自然流產兩次以上的女職工,應當調離彎腰、攀爬、蹲舉、搬運等易發生流產、早產的崗位;(2)女職工因懷孕不能堅持原工作崗位的,經指定的醫務部門證明後,給予適當的工作或休息。(3)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或延長工作時間。壹個工作日安排1小時休息,減少相應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單位支付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75%。5.女職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提前生育的,產假按90天計算,逾期生育的,保障75天產後假;難產患者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經醫務部門證明女職工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所在單位給予15天產假;流產滿2個月不滿4個月的,給予30天產假;流產滿4個月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6.90天產假期滿後,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哺乳假半年至1年。休假期間,單位支付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75%,工齡連續計算。女職工產假期滿復工時,應允許1至2周逐步恢復原固定工作量。7.哺乳時間和前往本單位哺乳室途中的時間,對正在哺乳(含工人餵養)的1以下嬰兒,應算作勞動時間,並相應減少勞動定額。嬰兒滿壹周歲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女職工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8.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診斷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應當減輕其工作量;對不適應當前工作的,應暫時安排合適的工作。9.單位應當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建立健康檔案。如果發現自己生病了,要及時給予治療。10.女職工所在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孕期檢查或者分娩的,其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和醫療費由單位從醫療費用中支付。11.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1)工業企業女職工最大班額在100人以上的,要設立專門的女職工門診。女職工最大班級小於100且大於40人時,應設置簡易暖水箱和沖水器。流動和分散的企業可以發放自用的洗滌用具。(2)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設置孕婦休息室和哺乳室。(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設立由專人管理的托兒所、幼兒園。(四)相關規定1。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責令單位及時改正,並對被侵害的女職工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女職工應當遵守計劃生育法規,實行計劃生育。凡符合計劃生育的,其產假按《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凡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3.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按勞動部頒布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