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度該建設項目的用地審批手續已經完成。辦理用地批準手續是建設項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要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項目才能開工。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建設用地審批程序包括以下內容:(1)建設單位持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建設用地申請,劃定用地範圍,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三)建設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審批權限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壹次性或分期劃撥建設用地;(四)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核查實際用地情況。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情況,經批準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並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這是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先決條件。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前,必須取得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謂“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或劃撥土地前,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確認建設項目的位置、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合法憑證。要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開工時必須取得規劃許可證,既能保證項目用地符合城市規劃,又能使建設單位按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如需拆除,拆除進度應滿足施工要求。拆遷是指因新建工程的需要,對建築區域內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進行拆除和搬遷。拆遷分為大規模拆遷、整棟房屋拆遷和壹棟房屋的局部拆遷。需要提前拆除的建築工程的拆除工作,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築工程能否順利進行。施工初期,拆除進度必須滿足工程開工的要求,這是保證建築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條件。
4.建築企業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是負責實施施工作業的單位,其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額、技術裝備和施工業績直接影響其施工項目的進度、質量和安全。目前,中國有近10萬家建築企業。根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壹級和二級,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通過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依法確定具有與工程建設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資質的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施工圖是根據建築技術設計文件繪制的用於施工的圖紙。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施工圖包括土建和設備安裝兩部分。技術資料包括工程規範、結構計算和施工圖預算。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是工程施工作業的技術依據,是施工過程中保證建築工程質量的重要因素。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開工前必須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築工程的質量往往直接關系到人身和財產的安全,這是壹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在建築工程中,我們必須把工程質量放在第壹位。同時,由於施工多為露天、高空作業,施工環境和條件較差,工程施工中危害安全的因素較多,也必須高度重視施工安全。為此,這部法律把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放在核心位置,作出了許多重要規定。本條將“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作為工程開工的必要條件之壹,這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由於施工活動需要較多的資金投入,占用時間較長,因此在施工過程中需要有足夠的建設資金,這是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的重要物質保障。根據該條規定,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必須有已經落實的建設資金,避免工程開工後因資金不足而無法繼續進行建設活動,同時也可以防止壹些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或以資代工;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資金沒有保障的建設項目,不能發放施工許可證。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除具備上述七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工程開工條件。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與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相銜接,避免遺漏。“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文件。
施工許可證的期限
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也就是說,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建設單位,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同時,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建設單位認為其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建設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拒絕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法規定的十五日內未予答復的,有權向發證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