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sdar-ma-wavi-zhal-lce這是在被強敵攻擊或無法戰勝敵人時避免失敗的壹些措施。即堅守陣地時,不要亂射子彈、亂扔石頭,謹防關口和陷阱,不要混淆敵我,絕不攻擊好的調解人。戰時戰敗的人,無論身份如何,都要把自己的鎧甲獻給英雄。遇敗,無殺之例。如果敵人被戰略俘虜,所有參戰官兵都應得到適當的財物獎勵,但禁止虐待投降者。自首者,有功應賞,但不可過。
(3)鏡王法(rgyal-po-me-long-gdong-gi-zhal-lce)這是要求地方官員遵守的法律。這條法律規定,凡是國王派出的地方官員,都必須摒棄以權謀私的惡習,以公務為重,盡力忠於司和法蘭西國王所創造的政績。宗本不宜吃大量細糍粑;私債,宗本未必私要。同時,它還規定所有官員都應秉公辦事,不得徇私,保護守法者,嚴懲違法者。
(4)Zhu-bzhes-bden-rd Zun-gyi-zhal-lce這是審理訴訟和辨別是非的法律。這部法律規定:先進行起訴,讓訴訟雙方在現場對質,再進行調查和審理。庭審時,分清是非後,將依法量刑,誣告者將嚴懲不貸。如果雙方都不如實供述,雙方各承擔壹半的法律責任。如果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撤回訴狀進行內部和解,需要原告和被告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可能會被允許內部協商解決。
(5)逮捕法庭法(Bzung-Bkyigs-Khrims-Ravi-Zhal-lce)這是逮捕罪犯並依法懲處的法律。這部法律規定,凡是觸犯法律的,都要根據犯罪情節,責令逮捕,特別是在宮門前持刀打架的,饑寒交迫的,反抗首領的,惡意控告的,惡言攻擊自己地位高於自己的,都要逮捕;對於屢犯者,要強行抓捕,封存,銬上手銬腳鐐。被體罰的人,必須當眾宣告有罪,當眾嚴懲。
(6)Nag-Chen-Khag-sb yor-Gyi-Zhal-lce這是壹種折磨犯人的法律,古代西藏法律中就有。這部法律規定,對殺父、殺母、殺羅漢、傷和尚、濺佛血、搶上師、和尚、國王的財物、嚴重損害官譽、放毒、挑撥離間、殺搶馬匹、搶民房、武裝襲擊、密謀造反等行為,壹律處以肉刑。肉刑的內容主要有剜眼、剜膝、割舌、斷肢、投崖、殺人等。使用體罰的目的是為了殺雞儆猴。
(7)Dran-vdz in-Chad-LAS-Kyi-Zhal-lce這是壹個懲罰違法者支付財產以示補償的法律。這部法律規定,凡不構成肉刑罪的違法者,都將給予壹定的處罰。刑壹般以金或合金的“兩”為單位,或以合金的“錢”為單位。其中,罪行較重的應分別處以15至80不等的黃金;對於輕微犯罪,要酌情處罰合金三兩或;違法情節輕微者,將處以2-3元罰款,並給予警告。為了方便繳納罰款,該條款還列舉了9種黃金和財產的換算方式。
(8)hor-vdra-za-rkang-gi-zhal-lce這壹條是為了緩和社會矛盾而制定的,即官員應遵守的法律和辦事人的義務要約束官員的獨斷專行,同時也規定普通百姓有義務為政府派出的仆人提供住宿和報酬。明確規定西藏曾經是後來藏區測量稅收的標準衡器。但是這個衡器太大了,如果現在繼續用,對人民來說太重了。因此,作出適當的規定,自本法頒布之日起,妳不得無故去索要稅款。除了布達拉宮要派專人,不允許擅自帶人去那裏。派官要稅的人應該知道,過去法律規定,稅不足壹兩,不準設宴,不準支付其他費用。
(9)謀殺的生命代價法(bsad-pa-stong-gi-zhal-lce)這是命令企圖殺人的兇手付出生命代價的法律。生命的代價就是生命的代價。吐蕃王朝時期規定,殺人者要償命。後來由於佛教、經濟發展等諸多原因,兇手不再出錢買命,而是出壹定的錢買命,所以有了買命的代價。西藏社會等級森嚴,人們根據血統和地位分為三等九等。根據這些等級,《殺人償命法》明確規定了賠償的償命價格,並指出如果償命價格過小,就起不到懲罰兇手的作用;如果生命的代價高到兇手無法承受,當地人也會為此產生糾紛,互相忽視;兇手如果送不起,就會拿人肉做抵押,導致躁動不安。為了讓兇手和受害人都滿意,除了給死者增加不少“傷心錢”外,還應該給兇手返還壹小部分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