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縣城規劃區(以下簡稱規劃區)私有房屋建設的管理,規範房屋建設行為,促進土地節約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私有房屋的建設。本辦法所稱私有住房建設,是指人民(戶)和城鎮居民以居住為目的的私有住房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著村民(戶),是指自然生育或婚姻在縣城規劃區內村社區居委會人均集體農業生產用地(不含零星地塊)0.1畝以上,或因國家建設移民長期在村(居委會)安置,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村(居委會)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農戶。
城鎮居民是指居住在縣城規劃區外原村(居)的所有居民。
第四條在縣城規劃區內建設私有房屋,必須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則,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
第五條村民(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的建設區域,分為縣城規劃區內的公寓樓安置區、集中聯建區和遠郊私人住宅區。
第六條縣城規劃區內,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七條縣城規劃區內征用(征收)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給予補償安置。
第二章縣城規劃區原住民(房屋)建築管理
第八條公寓樓安置區是指國家建設征地拆遷安置過程中,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建設多、中、高層住宅安置拆遷戶,並實行統壹物業管理的區域。
公寓樓安置區範圍:
市區溧水以北:東至東城區機場路,南至溧水,西至三江口鐵路旱橋,北至鐵路的區域。
市區溧水以南:東至新建路,南至電廠專線沿線月亮路,西至新街口,北至溧水。
集中聯建區是指規劃的農民住房小區內,原村民(居民)(戶)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自建房屋的建築面積。
集中共建區範圍:
雙紅社區居委會、城陽社區居委會、關山社區居委會、蓮花社區居委會、新昌社區居委會、顧雍社區居委會、劉加平社區居委會、雙新社區居委會、寶塔社區居委會、中都社區居委會、黃泥社區居委會、新街社區居委會、月亮山社區居委會、天宮山社區居委會、曹家棚社區居委會、陳寺。竹園塔社區居委會除了公寓樓安置區,還有易家渡鎮的楊二支社區居委會和易家渡社區居委會,以及二渡鄉的衛星村、土山村、前鋒村、南豐村、牌樓村。
遠郊私房面積是指根據村莊統壹規劃和村莊住宅建設規劃建造房屋的建築面積。
遠郊私房區範圍:集中聯建區以外的公寓樓區和縣城規劃區。
新老S304省道石門縣城至慈利段,S303省道雙紅社區至新關鎮段,中心線兩側各50米範圍內,S303延長線及縣與線之間所有連接線,嘉善路與蔡紅路,中心線兩側100米範圍內,禁止新建私人住宅。
公寓樓安置區、集中聯建區、遠郊私房區的具體範圍以縣規劃管理部門公示的《石門縣規劃區私房安置區域規劃圖》為準。
第九條規範縣城規劃區私房建設協調機構負責縣城規劃區私房建設的協調和管理,指導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寓樓安置區和農民住房小區的建設。
第十條公寓樓安置區的私有房屋建設按《石門縣城市規劃區公寓樓安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壹條集中連片建設地區因國家建設征地拆遷推進實行公寓樓安置,原則上大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實行公寓樓安置。
第十二條公寓樓安置區和集中聯建區村民(戶)建設的房屋,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並全部進入安置區和居民住宅小區。任何個人不得在安置區和住宅小區外改建或新建私有房屋。
村(居)民小組所在村(居)民(戶)無集體建設用地或人均農業生產用地(不含零星地塊)在0.1畝以下的,不得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房。
第十三條集中連片建設區域內符合建房條件的原村民(居民)進入本居住區建房。本辦法實施前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戶為基本戶,每戶建築面積除道路共用面積外不得超過96平方米。確需建房的,應當將舊房拆除,遷入農民整棟樓小區。
第十四條公寓樓、集中聯建區、城郊私有住宅區新建戶原有宅基地經翻耕後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由原戶承包,可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合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集中聯建區和遠郊私房區原村(居)居居民(戶)的資格認定和建房審批程序,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及《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符合住房條件的土著農民應準備戶口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需戶口本)、申請報告等材料,然後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公示7天。到期無異議的,將資料按程序上報鄉(鎮)政府審批。依法審批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審批結果。
第十六條原村(居)民(戶)申請建設私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原村(居)民(戶)將住宅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改作其他非住宅用途的;
(二)被拆遷人對原村(居)民(戶)已采取公寓樓安置或貨幣安置(私有住宅收購)的;
(三)原村(居)民(戶)在拆遷後仍有壹處或多處私有房屋(含公寓房,不含商品房)的;
(4)戶籍未遷出,配偶有宅基地或已在工作單位享受住房補貼(含房改單位購房)的農村已婚婦女或女婿;
(五)土地來源不合法的;
(六)村(居)民改建房屋未“拆舊建新”的;
(七)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原私有住宅申請分戶建設的;
(八)私人住宅建設選址不符合規劃的;
(九)公示期間,群眾舉報發現弄虛作假、不符合私房建設條件的;
(十)符合分戶條件的原村(居)民(戶)不同意整體遷入農民住房集中聯建區或按規定應進入公寓樓安置拒絕接受公寓樓安置的;
(十壹)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遠郊私有房屋區內原村(居)民(戶)建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或住宅規劃,並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放樣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建立原村(居)民(戶)認定制度,縣規劃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村(居)民(戶)由縣人民政府每五年按照下列規定審核認定並公布。
1.條件和材料:①是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承包農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並履行本村村民義務的,提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管理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2)不在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安置的住宅房屋和不在公寓樓內的安置房屋,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③村(居)組人均農業生產用地在0.1畝(不含零星地塊)以上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村(居)民代表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決議。
2.程序:①各村(居)委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列出確定的農戶數量和戶主姓名,經村(居)委會公示10天無異議,並經村(居)人大審核;
村(居)委會將村(居)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名冊提交鄉(鎮)國土資源所(分局)和農村經營管理站進行初審,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然後報鄉(鎮)人民政府集體研究。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原居民(戶)名單,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 * *報縣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告;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退回原報告村(居)委會糾正後,按程序補辦。
第三章縣城規劃區內城鎮居民建房管理
第十九條嚴禁城鎮居民零星新建住宅,嚴禁以任何形式購買、出租農村集體土地建私房,嚴禁非法買賣、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住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只能維修加固,不得翻新:
1.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道路、綠地、輸電線路設施、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流、水庫、水源、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防洪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焚燒)場、汙水處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以及其他需要。
2、公寓樓安置區和集中聯合建築區;
3、縣城規劃範圍內建設需要拆遷的;
4、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縣城規劃區內,除執行第二十條規定外,原居民私有住宅區原則上不能改造的,全部納入舊棚戶區改造。個別確為D級危房的住戶,由縣級規劃區私房建設協調機構牽頭,會同規劃、房管部門進行現場踏勘鑒定。符合城市規劃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按計劃改造,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征收。
第二十二條私有房屋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實施,不得影響采光、通風、日照等。相鄰建築的,其建築風格、高度和總高度應與周圍建築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三層以上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私房,除符合規劃要求外,還須持有經認證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並辦理質監、安監、施工許可等正規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否則不予發布規劃,施工隊伍還須具備相應資質。
第二十四條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私有房屋現場放線時,應告知城管執法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應明確專門人員參與建築放線和施工期間的現場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所有私有住宅建設進入審批程序後,不得增加或變更戶主姓名;除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外,不得改變私人住宅用地的性質。
第二十六條嚴禁利用個人住宅用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不得以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人戶分離等形式進入私有房屋市場。私房建成後。違者按非法轉讓土地或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不為其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房戶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批準修建私有房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
凡不按規劃要求建設的私房,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嚴重影響規劃實施的,應當依法拆除;對不嚴重影響規劃實施的,由建築物所有權人進行整改,拆除違法建設部分。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等部門不予受理,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建築手續和產權手續。
第二十八條土著村(居)民(戶)申請在村(居)民樓社區新建住宅或公寓樓,拒絕回基地耕種的,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建,鄉(鎮)政府、村(居)委會不予辦理公寓樓入住手續。違者,其批準無效,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縣城規劃區內建造私有房屋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並由其主管單位或監察機關依職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行政審批機關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符合條件,使用集體土地建房,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進入審批程序後分戶的,審批無效,依紀依規追究主辦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建房戶建造的房屋,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壹條縣執法部門、縣城鄉規劃部門、縣國土資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履行法定職責,對弄虛作假、枉法的,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監察部門依照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並給予行政處分。
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