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子公司。
證券期貨機構私募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三條證券期貨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盡職盡責,謹慎勤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控風險,確保業務發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第四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資產負債表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參與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應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第五條證券期貨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止內幕交易、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第六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債務由其自身承擔,投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資產管理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產管理計劃的財產獨立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托管人管理的其他財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不得將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因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除資產管理計劃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不得被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期貨業協會)、中國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第二章業務主體第九條證券期貨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證券期貨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凈資產、凈資本等財務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公司治理結構良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體系完備;
(三)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三名以上投資經理;
(四)設有投資研究部門,從事投資研究的專職人員不少於三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六)最近兩年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壹年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沒有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或者有權機關調查;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其投研部門為子公司提供投研服務的,應當視為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