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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管理,促進石油工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勘查、開采下列石油、天然氣資源,必須依照本辦法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或者采礦權:

第壹,石油;

二、烴類天然氣(包括* * *原生和伴生的非烴類天然氣);

第三,油砂和瀝青。第三條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參照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四條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申請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探登記手續,應當按照項目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證。

辦理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開采登記手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項目或單獨開采的油氣田為單位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許可證是準予勘探開發的憑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登記分為勘探登記、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和采礦登記。註冊工作實行壹級管理。申請人應當直接向登記機關辦理手續,並按規定繳納費用。第六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石油工作;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的登記管理,並將有關文件和資料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抄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協助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做好登記管理工作。第七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是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的登記機關,對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負有下列職責:

1.負責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登記申請的審批;

2.監督、檢查和管理與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登記有關的工作和活動;

三、對違反油氣勘查開采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八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登記爭議,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裁決。第九條申請石油天然氣勘探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授權的國有公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標有經緯度或國家坐標系統的工區和工區圖;

三、勘查申請登記表。第十條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主管部門指定的地質研究單位認可的地質技術證書;

三、經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部、省儲量機構批準的不同級別儲量報告;

四、主管部門對滾動、勘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的審查意見。第十壹條新油氣田申請采礦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批準的規劃;

二、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關批準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報告;

三、油氣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於有工業價值的* * *原生及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綜合利用的專項論證內容);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油氣田開發建設設計的審查意見。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提交的文件之日起40日內,對石油天然氣勘探、滾動勘探開發和采礦登記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取消或者調整項目的建議,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油氣勘探登記分為盆地(區域,下同)評價勘探和區帶工業勘探兩個階段。

兩個以上單位可以在壹個區域內申請流域評價登記,但工作區域不得重復。

壹個地區只允許壹個單位登記進行工業勘探或滾動勘探開發。第十四條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盆地評價和勘探過程中在壹定區域內獲得工業油氣流,或已進入工業勘探區;

二、有充分的勘探資料證明該地區是復雜斷塊、巖性或裂縫性油氣藏等復雜地質條件;

三、在本區已獲得壹部分石油和天然氣的基本探明和控制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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