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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公告2400-1:報告審計結果的法律考慮

解釋《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中的第2400條標準:第2400條標準。

報告審計結果內部審計師應及時報告審計結果。

本實務公告的性質在報告審計結果時,內部審計師應考慮以下建議。本實務公告無意涵蓋報告的審計結果。

當時可能需要考慮的各個方面,只是提供了建議審計人員考慮的壹系列事項。是否遵守實務公告由核數師自行決定。

註:由於不同司法系統的要求大相徑庭,鼓勵內部審計師就所有涉及法律問題的事項咨詢法律顧問。本實務公告的指導內容主要基於美國的司法制度。

1.內部審計師在將與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問題相關的審計結果納入其審計報告時應非常謹慎。強烈建議遵循與處理這些事項相關的政策和程序,並與相關方(法律顧問和審計官員)建立密切的工作關系。

2.內部審核員應收集證據,做出分析判斷,報告審核結果,並確保按要求采取糾正措施。內部審計員在文件中保留審計記錄的要求可能與法律顧問不留下任何可能損害辯護的可發現證據的要求相沖突。例如,即使內部審計員以正確的方式進行調查,披露的事實也可能傷害機構法律顧問處理的案件。正確的規劃和政策制定非常重要,這樣即使在突然披露某些事實的情況下,公司的法律顧問和內部審計師也不會發生沖突。內部審計員和公司法律顧問還應通過使管理層理解並敏感於既定政策,在整個組織中培養壹種道德和預防的氛圍。內部審計師應考慮以下因素,尤其是在開展可能需要對外披露或報告審計結果的審計業務時。

3.以下是保護律師-委托人拒絕披露內幕信息權利的四個必要因素:

?必須保密;

?“特權人士”之間;

?溝通交流;

?目的是為客戶尋找、獲得或提供法律援助。

?這種拒絕透露內幕信息的權利主要用於保護律師之間的溝通,也可以適用於與第三方的溝通(與律師合作)。

4.壹些法院承認通過批判性自我分析拒絕泄露內幕信息的權利,這可以防止審計工作結果等自我批評材料被發現。總之,這種拒絕披露內幕信息的權利得到承認的假設是,對所涉情況的檢查結果保密的好處大於所珍視的公共利益。壹個法庭曾經這樣解釋過:

“自我批評分析拒絕披露內幕信息的權利已被確認為壹種有條件的拒絕披露內幕信息的權利,以防止壹些關鍵的自我評價信息被發現。它可以讓個人或企業坦率地評價自己對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而不需要拿出在未來的訴訟中可以被對手用作反擊武器的證據。這壹規定的原則是,這種批判性的自我評價有助於迫使公共利益讓位於遵守法律。

5.壹般來說,要適用上述拒絕披露內幕信息的權利,往往需要滿足以下三個要求:

?拒絕披露內幕信息的權利所管轄的信息必須來自維護拒絕披露內幕信息權利的各方進行的自我批評分析;

?公眾必須對自我批評分析中包含的信息自由流動表現出濃厚的興趣;

?這類信息壹定屬於壹旦被發現,流量就會停止的範疇。

?在壹些案例中,法院還考慮批判性分析是否發生在原告受到傷害之前或導致原告受到傷害;據說如果後面發生批判性分析,要求有權拒絕透露內幕的理由是最強烈的。

6.如果是政府機構而不是私人檢察官索要文件,法院壹般更不願意承認自我評價權和拒絕透露內幕消息權。可以假定,這種不情願是因為認識到政府更有興趣執行法律。自我評價和拒絕披露內幕信息的權利尤其適用於已建立自律程序的部門。醫院、證券經紀人和私人會計公司已經建立了這樣的程序。這些程序大多與質量保證程序有關,是財務審計和其他業務活動的錦上添花。

7.根據工作產品規則,為了保護文檔不被隨意向外公開,必須滿足三個要求。這些文件必須:

?是工作產品的壹種形式(例如備忘錄、計算機程序);

?為訴訟做準備;

?編制人必須是律師的代理人。

8.在律師-客戶關系存在之前準備的文件不受工作成果條例的保護。向律師發送在律師-委托人關系形成之前準備的文件將不會保護工作成果條例下的文件。此外,這項規定是有條件的。如果對信息有實質性的需求,並且這些信息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輕易獲得,那麽這些文件將不受工作產品條例的保護。例如,壹家公司的審計委員會通過面談確定是否進行了可疑的海外支付。除了與采訪死者的結果有關的章節外,他們的報告受工作成果條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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