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檢驗的規定如下:1,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2.第八十五條食品檢驗應當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員獨立進行。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遵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4.第八十八條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 並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單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法律客觀性:
食品檢驗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食品檢驗不僅是監測市場銷售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控制食品原料和加工過程安全,確保合格產品進入市場的必要和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有賴於公正客觀的食品檢驗結果,而科學嚴謹的食品檢驗是整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基礎。2009年2月28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在第五章中,該法對食品檢驗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提出了對食品檢驗機構實行資格認定制度。隨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和同年7月2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對食品檢驗提出了要求。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推薦專家組成專家組。通過調查分析現行食品衛生標準和檢驗方法(包括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標準)對食品安全檢驗的要求,研究比較國外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歷時1年制定了《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食品檢驗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認證條件和檢驗規範以現有檢驗機構的管理體制為基礎,體現食品檢驗的特殊性,具有壹定的針對性、規範性和普遍性,充分考慮政府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實際監管需求,力求既適合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又與國際接軌,解決當前食品安全檢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認可條件》第八章和第二十八條是從事食品檢驗的機構的“準入”條件,規定了食品檢驗機構在組織機構、檢驗能力、質量管理、人員、設施環境、儀器設備、標準物質等方面應當滿足的基本要求。其重點是促進食品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提高技術能力,規範檢驗工作行為,確保檢驗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對於使用非標準檢驗方法開展食品中非法添加劑和禁用化學品檢驗的食品檢驗機構的認可條件,專家組認為,認可條件中的規定不符合當前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現狀,因此人員條件(人員數量、職稱、專業背景等。)制定和使用非標準檢驗方法進行食品檢驗只在檢驗工作規範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