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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開發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加快昌九工業走廊建設,促進九江乃至全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九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四至範圍為:東至老龍開河,南至八裏湖南岸線,西至南潯鐵路——閩贛供應站鐵路專用線,北至九瑞路——支路。第三條開發區遵循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加強與內地經濟技術合作相結合的原則,引進外資、先進技術設備、人才和科學管理方法,根據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興辦各種產業。第四條開發區鼓勵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開發區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和科研機構;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開發區興辦企業。第五條開發區優先引進以下投資項目:

(壹)高新技術、先進的,能提高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的新設備、新材料;

(二)適應國際市場需要,提高產品質量,開拓新市場,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出口;

(三)屬於資源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環境汙染防治的新技術、新設施;

(四)法律、法規和本省規定鼓勵的其他項目。第六條開發區禁止引進下列投資項目:

(壹)屬於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能耗高的;

(二)汙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

(三)法律、法規和本省規定禁止的其他項目。第七條開發區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保護。第八條九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是九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九江市人民政府委托對開發區實施統壹領導和管理。第九條九江市人民政府委托開發區管委會在九江市行政管理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開發區的行政規章;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管理開發區的土地、建設和房地產、產權及產權登記、房地產交易市場。

(五)負責開發區的勞動、人事、計劃、工商行政管理、統計、物價、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等工作;

(六)綜合管理開發區內的財政,統壹征收區內地方稅收;

(七)統壹規劃和管理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八)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

(九)協調和監督九江有關部門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管理開發區的外事工作;

(十壹)九江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若幹機構,具體負責開發區的行政事務。

九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與開發區管委會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積極支持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第十壹條金融、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郵電等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辦理相關業務,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第十二條在開發區投資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中外合資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

(3)外商獨資經營;

(4)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獨資或合資經營;

(五)補償貿易;

(6)租賃;

(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條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投資者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註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第十四條除限制投資項目外,開發區管委會無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區管委會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進行審批,登記或變更登記發證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第十五條經批準的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投入資金並開工建設。無法按期投入資金、開工建設的,提前1個月申請延期審批;延期未獲批準的,可依法處理,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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