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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檢驗和檢驗員負責制方面有什麽規定?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由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食品標準包括以下項目:

1.食品相關產品中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3.嬰兒主輔食的營養需求;

4.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

5.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因此,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在食品檢驗中,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壹旦違反法定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需要履行以下義務:

壹是要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包括建立健全內容部門的組織機構;檢驗工作的基本規則、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也執行;具有熟悉相關檢驗業務和相關知識的檢驗人員;有與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其他技術裝備;有檢驗環境,保證檢驗工作質量。壹旦違反這壹義務,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將被撤銷。

二要確保科學公正廉潔高效,出具客觀公正的檢驗結果。我們不得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

在以往的法律法規中,保證食品檢驗報告客觀公正的責任主要屬於食品檢驗機構,往往沒有明確規定檢驗人員是否有責任保證食品檢驗報告的客觀公正。明知是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檢驗人員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為強化檢驗人員的責任意識,平衡檢驗機構與檢驗人員的權利義務,理順責任分擔機制,明確規定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食品檢驗機構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食品檢驗機構在食品檢驗報告上加蓋公章,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員並列,是前壹條賦予檢驗人員獨立檢驗權的延續。改變過去檢查員完全從屬於食品檢驗機構的做法,不僅增加了檢查員的責任,而且有助於提升其職業地位,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形成食品檢驗機構與檢查員之間的約束機制,必將促進食品檢驗水平的提高,確保我國食品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由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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