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針對該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對涉外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都是30天,可以延長。
上訴結束後,法院應當移送案件。第壹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送達上訴人。壹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二審法院。
即最遲在申訴提交後5+15+5=25天。
二審僅限於對判決的上訴。試用期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同意可延長。
對裁決提出上訴。聽聽民事上訴的範文。試用期為30天。
第二,其他程序的時限是什麽?
1,重審
申請再審的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在2年後被撤銷或者變更,並且在審判中發現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法律和檢察院提起再審沒有時間限制。
本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是否符合第179條中的再審條件,需要延長的,應當經本院院長批準。
再審案件的審限適用壹審或二審的規定。
2.履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適用中止和中斷的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1日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的期限自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在申請暫緩執行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暫緩執行申請的,暫緩執行申請。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的期間繼續計算。
通知被執行人期間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對執行管轄的異議,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在次債務人的執行異議期間,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15日內提出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不予審查。
對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裁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執行標的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民事訴訟二審中的證據審理
二審法官在整體了解原審訴訟材料的基礎上,重點審查與上訴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規定》第41條第2項嚴格限制上訴人提供新的證據,改變了當事人隨時提供新證據的慣例,設定了原審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限。因此,在二審程序中,上訴人基本沒有舉證責任。二審法官的主要工作是熟悉壹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掌握這些證據在原審審判程序中的質證和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認證,重點掌握與上訴請求和理由以及質證和認證有關的證據材料。
目前部分二審程序仍要求上訴人提供原審提供的證據,在二審庭審中重新審查證據。由於證據是原審質證的,二審法官可以通過查閱原審庭審筆錄掌握質證過程和意見,二審重新提供質證證據是重復性工作。當然,如果上訴人對原審提供的證據提出新的意見,二審是否再審,要根據不同情況對待。
1.應當允許上訴人在原審質證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補充質證意見,以支持其原訴訟請求。上訴人可以代表二審或者在二審法庭辯論期間提出意見。上訴人提出的法律理由有壹個考慮的過程,提出補充意見不會造成對方訴訟的不平等。
2.上訴人在二審中提出的質證意見與原審不壹致,二審法官不應采納不同的質證意見。上訴人在原審質證時承認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二審提出了不同意見。比如,保證人在原審中承認知道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以新貸還舊貸,在二審中提出不知道如何以新貸還舊貸,要求免除保證責任。根據《規定》第八條,上訴人在原審中承認以新貸還舊貸的行為構成自認,其自認對對方當事人、原審法院、二審法院均具有約束力。在正常情況下,上訴人不能反悔。上述兩種情況,二審法官應當對原審證據進行重新審查,並允許其說明。二審法官確定壹審法官適用的證據規則是否正確。
以上知識是我對“民事訴訟二審上訴期限是多少,其他程序的期限是多少”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二審的上訴期限為判決15日,裁定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