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範法院和所有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5.確認訴訟:是壹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另壹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
6.給付之訴:是壹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另壹方當事人履行壹定民事給付義務的訴請。
7.反訴:指被告以本案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與本案訴訟標的直接相關的獨立訴訟請求。
8.人民調解原則: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依照法律規定,在自願的基礎上,調解民間糾紛。
9.回避制度:是指法官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與案件審理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的制度。
10.壹般屬地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確定訴訟管轄,即案件將由當事人在哪個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被告所在地的管轄原則,以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壹般地域管轄。
11.特殊地域管轄:指基於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的管轄。
12.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自己無管轄權,依法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轉移是對錯誤管轄的糾正,其本質是案件的轉移,而不是案件法定管轄的變更。
13.協議管轄:又稱共同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的第壹審法院。
14.必要* * *訴訟:指壹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為* * *的訴訟。
15.代表訴訟:又稱群體訴訟,是指壹方或多方人數眾多,由群體中的壹人或多人代表群體起訴或應訴,法院作出的判決對群體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的訴訟。代表團體起訴和應訴的人被稱為訴訟代表人。
16.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並參與訴訟的人。按照權利要求的數量,可以分為全部獨立權利要求的第三人和部分獨立權利要求的第三人。
17.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可能與案件結果有法益的人。
18、間接證據:指不能獨立、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能與其他證據相結合,證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19.物證:指以物品的形狀、質量、規格、痕跡等外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證據。
20.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21.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壹種送達方式。
22.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為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制度。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檢察官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24.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民事案件,在綜合審查案件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