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投資、捐贈、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冠名權。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勸阻和舉報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第八條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城鄉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自然山體保護規劃、城市綠道系統規劃、城市公園綠地規劃、城市道路綠化規劃等專項綠化規劃。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化專項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和已建綠地實行綠線管理。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化專項規劃和綠線。因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第十壹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新建住宅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舊住宅區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辦公、公共文化設施、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等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3)城市商業區大中型商業設施不低於20%;
(四)開發區內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為10%至15%,有空氣和噪聲汙染的廠礦企業應達到15%至20%;
(五)道路紅線寬度超過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大於四十米小於五十米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不足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生產綠地面積不低於城市規劃區的百分之壹,國家園林城市不低於百分之二。
除前款規定外,國家和省已有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第十二條加強城市公園、遊園和街頭綠地建設,半徑300米內規劃建設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半徑500米內規劃建設3000平方米以上的遊園。第十三條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的寬度應當滿足種植行道樹的條件。種植行道樹應當滿足行車視線、行車凈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人行道上的樹木覆蓋率不得低於70%。第十四條鼓勵利用不同立地條件種植攀緣植物發展立體綠化。立體綠化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影響建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具備綠化條件的室外公共停車場和停車位,應當科學配置行道樹、綠色隔離帶和植草地面。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並在主體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完成,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項目總概算。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
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化等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規範和施工程序,保證質量,並接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