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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結合,不考慮民事處罰”有何利弊

“諸法並合,民刑不分”的觀點是法典的特色。至今被很多著述廣泛用作“結論”,從未受到質疑。對於“諸法合壹,民刑不分”理論的成立,通常的解釋是:“中國封建時代頒布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包含了民法、訴訟法、行政法相關的法律內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諸法合壹的結構”;“在中國古代,在多種法律組合的結構形式中,始終以刑法為主,以統壹的刑法手段調整各種法律關系”。

我認同中國法律體系是“民刑不分”、“刑法典是歷代主要法典”的結論,但認為法典的特點是“民刑不分,諸法並合”的觀點值得商榷。

第壹,該法典是壹部刑法典,大量的行政法和民法並未納入其中。中國法律體系是由各種部門法組成的,民事處分是分的,但同時又說法典是“法律的組合,民事處分是不分的”,這在邏輯上是矛盾的。刑法典屬於刑法範疇,是否以刑罰調整法律關系是刑法與民法、行政法等部門的根本區別。如果法典是法律的組合,包括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內容,怎麽只能歸為刑法?如果說歷代有代表性的法典都是“民刑不分”,那麽如何把中華法系的特點概括為“民刑不分”?顯然,這種觀點混淆了法典的性質,無限擴大了法典所包含的法律內容的範圍。

在中國古代的各種法律形式中,作為刑法的法典只是其中的壹種。歷朝歷代的民事、行政、經濟、軍事等法律大多以法令、法規、規章的形式載於法律之中。另外還有大量的單向方法,內容極其豐富。從上面的表1和表2可以看出,漢明時期有大量的行政、經濟和軍事方面的法律,這些法律並沒有包括在法典中。其他朝代也是如此。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形式設定了國家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行為準則,不可能也不可能以“簡單、穩定”的要求將其他所有法律形式都納入法典。

第二,法典調整的是刑事關系,而不是所有的法律關系。

法典中“諸法合壹,民刑不分”的理論認為,在中國古代,各種法律關系總是由統壹的刑法來調整,這與歷史事實不符。從先秦到明清,刑事與民事、行政、經濟、軍事等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範圍是不同的。西周時期,周公制定禮法,魯侯制定刑法,禮法和刑法成為當時的兩大部門法。禮是調整行政、經濟、軍事、民事、訴訟等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刑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儀式進行到哪裏,懲罰就進行到哪裏。如果妳無禮,妳將受到懲罰。”。自商鞅“化法為法”以來,“法”成為中國古代刑法的專用名稱,法典成為自秦以來各朝代的主要刑法典。雖然儀式的名稱千百年來壹直保持壹致,但其性質卻相當多變。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禮涵蓋了各個部門的法律,包括民法。自秦漢以來,出現了壹種新的法律形式“令”。“序、教、命”。是“應該”與“不應該”之道,從正面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和社會生活規範。魏晉以後,大量制定法令,“法令”越來越獨立。統治者制定的新法規,包括民事和行政規範,大都歸於“法令”。禮令不同於規定如何處罰的法典,壹般不直接規定具體的刑罰。正如《晉書·刑法誌》卷三十所說,“軍務、農工、飲酒...不準入法,自己也知道是有令的。如果他們違反了法律,他們將進入法律。”雖然歷代法律形式的名稱發生了變化,但法律始終調整著當時社會中的各種犯罪關系。

在中國古代法律中,雖然沒有像近代那樣有專門的民事訴訟法,但在訴訟中也註重民事與刑事的劃分。《李周秋官大司口》雲:“禁以二構民事訴訟,攻朝,然後聽之;以二劑,禁人獄,入金三日為朝,然後聽之。”鄭註“訴訟是指以錢物互相控告者”是民事訴訟;“獄指互相指控犯罪的人”,即刑事訴訟。民事和刑事訴訟自古以來就有區別,歷朝歷代也註意區分。葉的《中國民法史》等著作系統地展示了中國古代的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訴訟制度。張主編的《中國法制通史》在闡述歷代法律制度時,也將刑事、行政、經濟、軍事、民事、訴訟等法律制度作為專章進行研究。該書全面介紹了民事法律法規,包括民事訴訟。因此,不能僅僅依靠刑法典就斷定,在中國古代,各種法律關系都是由統壹的刑法手段來調整的。

人和刑是有區別的,刑和政治也是有區別的。這些立法原則古今都是壹樣的。當然,古代法典中也有壹些問題應該由民事和行政法調整,而由刑法處理。這種現象有其深刻的社會思想根源,與封閉的自然經濟條件下儒家倫理道德和家庭觀念對立法的影響有關,也與古代人們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認識有關。按照當時立法者的說法,歷朝歷代法典中涉及民事內容的刑罰規定,都屬於“賜禮入刑”的範圍,與所謂“刑民不分”無關。就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侵犯財產罪,不能說是“法條結合,不考慮民事處罰”,也不能因為古代法律涉及民事等問題,就斷定是“法條結合,不考慮民事處罰”。

第三,從歷代法典的編纂來看,綜合編纂形式是我國成文法典普遍采用的,並非法典所獨有。

中國古代除了法典之外,法令等非刑事法典的編纂也非常發達。春秋以前,有法無典。法典的編纂始於春秋時期。據史書記載,晉國趙盾“以國政為始,制定條例,懲治犯罪,建立刑獄,逃出東極,重質,治老,尊己,續常職,不出停滯。”事成之後,再給洋子老師和賈托老師上晉的權利也是正常的。“這是中國古代有記載的最早的書面法典,但這個法典當時沒有出版。戰國時期李悝撰寫的《法典》是中國出版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法典始於秦漢,名為正刑;制定法令的制度是以保管物制度為基礎的,保管物制度最早盛行於魏晉時期。以儀式的形式記錄法規和法制始於唐代,延續到明清。魏晉以後的大多數朝代都制定了法令,“立典制”,與法典並行。法令法典是以行政法為主體,包括經濟、民事、軍事、司法和行政法律規範的綜合性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據《唐六典》和《歷代刑法誌》記載,魏18法時,已制定州縣令45條,《尚書》官令180,軍令。晉令是2306。南北朝時期,南宋、南齊沿襲金令。梁、陳各造三十卷;北齊《新秩序》40卷,《權力秩序》2卷。隋代開皇令30卷,大業令30卷。唐代敕令修訂頻繁,其中《貞觀敕令》30卷,1590余條,其他敕令只有名稱,難以詳細研究。宋代的天聖令和清遠令,以及明代的大明明令,也都是規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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