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壹條企業重組應當制定重組方案,明確重組後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重組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財務審計以及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
企業改制涉及企業職工安置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允地確定資產價值。
企業改制涉及將企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轉為國有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折價財產進行評估,以確認的價格作為確定國有出資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以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三節關聯方交易
第四十三條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的利益。
本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四十四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向關聯方無償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四十五條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與關聯方簽訂財產轉讓和貸款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以關聯方* * *出資設立企業,或者投資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四十六條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股份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其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參與交易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第四節資產評估
第四十七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重大財產轉讓、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出現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的事項的,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定價。
第五十條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委托評估相關資產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執業準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委托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第五節國有資產轉讓
第五十壹條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將國家對企業投資形成的權益依法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使國家在企業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非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相關信息,招攬受讓方;招標有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轉讓。
上市股份的轉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定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價格為基礎,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第五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轉讓給本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人平等競價。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相關信息;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工作。
第五十七條向境外投資者轉讓國有資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的收支實行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國家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
(壹)國家出資企業的利潤;
(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第六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壹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六十二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制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國有資產監管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
第六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接受審計監督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監督。
第六十六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以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按照法定任職資格委派或者建議委派國家出資企業經理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六十九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令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懲處。
第七十壹條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或者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其他行為。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應當依法追回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擬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解聘或者提出解聘建議。
第七十二條在涉及關聯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交易無效。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被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四條接受委托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職業準則的規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22年醫院科室疫情防控總結1
根據桐梓縣衛生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婦幼衛生工作規劃,我院以創建“愛嬰醫院”為目標,努力體現“兒童優先,母親平安”的宗旨,不斷探索衛生院長效管理機制,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和產婦母乳餵養率。通過醫院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我們采取了壹系列有效措施,總結如下:
壹是領導重視並理解創建愛嬰醫院的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