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直接影響天然氣行業的聯邦政府法規是1938的天然氣法案。這項法令授權成立於1920的聯邦電力委員會(FPC)制定有關水電站和州際管道公司大壩建設的法律法規。FPC的特權還在於:
(1)規範州際商業活動中的天然氣交易;(二)制定天然氣銷售和運輸的價格、稅率及相關合同;(3)向州際管道公司授予公用事業和必需品證書,要求這些公司為整個城市或壹些大公司提供天然氣服務;(4)為州際管道公司提供壹致的賬戶管理;(五)定期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供報告;(6)幫助儲存壹定量天然氣的資源。
當天然氣法通過後,它將不僅適用於天然氣生產商。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隨著天然氣需求的突然增加,天然氣生產商也大幅提高了價格。提價涉及管道和燃氣配送公司,要求它們提價以達到其相應的標準。這種情況在1954年發生了變化,當時發生了Phillips oil案,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所有生產商都受天然氣法的約束,因此也受FPC的約束。
表8.1影響天然氣行業的聯邦法律和其他措施
根據這壹決定,生產者提出的價格申請超過了FPC的行政能力。為了控制這些應用,在生產領域制定了關於價格標準的法律法規。這些價格規定給生產者的發展制造了障礙。這些生產商也是油氣勘探者,他們在國外的油氣開采比在美國有利可圖得多。因此,美國的天然氣井數量急劇下降,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壹些管道公司無法購買足夠的天然氣來滿足其現有用戶的需求。
短缺的意思是天然氣供應的短缺,成為當時天然氣工業的代名詞。FPC建立了優先系統,將“必要用戶”(最需要確保供應的人)與“間歇性”用戶(如可以使用其他燃料的發電廠)區分開來。這些間歇性用戶在天然氣供應難以滿足需求時,可以首先考慮暫停供氣。
但到了1973,石油輸出國組織的石油禁運使得聯邦能源管理法在次年通過。能源管理機構被授權控制供應短缺的石油和天然氣產品的配給和價格。同時,有關部門成立了聯邦能源立法委員會,最終明確了FPC的許多職責。
國家能源法
1978,立法史上的裏程碑——國家能源法通過,該法由五部分組成:
(1)國家節能政策要求公共部門鼓勵其用戶節約能源並采取節能措施。
(2)《發電廠和工業燃料使用法》要求發電廠在可能的情況下改用煤,該法禁止在公共設施和工業鍋爐中使用天然氣。
(3)《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確立了聯邦服務終止標準,要求公用事業的股東支付政治和倡議廣告費用,並鼓勵發展熱電聯產項目。
(4)《天然氣政策法》提出了生產者淘汰機制的價格規則,對農業用天然氣的“短缺”給出了新的定義,並對工業用氣銷售制定了短缺天然氣的價格。
(5)《能源稅法》確立了居民納稅標準,包括對低裏程汽車征收消費稅。
《國家能源法》改變了天然氣行業與最初的供求關系。在這項法律頒布之前,大量的天然氣被運送到各州的市場,在那裏生產商可以以更高的價格出售天然氣,而不受聯邦政府的控制。立法後,州際管道公司可以與國有企業競爭,他們可以以與州買家相同的價格購買天然氣。
在接下來的幾年裏,天然氣的供需發生了逆轉。隨著價格上漲,大量天然氣進入市場,很快就出現了供大於求的局面,導致天然氣供應出現“泡沫”。然而,與此同時,天然氣較高的價格削弱了其與石油的競爭力,因此大型工業用戶將註意力從天然氣轉向其他能源。隨著天然氣需求的下降,管道公司無法“運營”,無法從天然氣制造商那裏獲得其合同所需的天然氣。
在可能的情況下,管道已被法律“驅逐出市場”,這也被視為壹種“不可抗力”。這種情況允許公司在法庭上證明,極端異常的市場狀況相當於自然災害的後果。另壹方面,根據合同規定的“貨到付款”,即使管道不出售天然氣,他們也要支付天然氣的費用。
“貨到付款”的規定意味著對天然氣供應商的鼓勵——他們的生產成本可以收回。聯邦能源立法委員會(FERC)允許這些投資中的壹部分用於地區天然氣分銷公司。因此,國家公用事業委員會不再需要考慮如何為其管轄範圍內的天然氣公司收回投資,因此它不再具有制定規則的職能,以便天然氣分銷公司在其管轄範圍內收回投資。
1978頒布的國家能源法中的PURPA引起了人們對熱電聯產經濟影響的極大興趣。熱電聯產比單壹發電更有效率,因為余熱被回收利用。過去,使用大量蒸汽發電的工業天然氣用戶需要與公共電力設施的系統連接,這是壹項昂貴而復雜的工程。此外,公共電力設施不得不支付大量資金為用戶提供備用電力。
PURPA發布了這個連接,指示公共機構以合理的價格提供備用電力,然後要求他們以逃避懲罰的價格從自己的工業用戶那裏購買電力(意思是這個價格與公共電力設施自己產生的電力“物有所值”)。通過給熱電聯產壹個基本的保底價格和市場,PURPA大大提高了對許多工業用戶的吸引力。此舉也引發了與公共部門的競爭,兩者都競相成為“獨立發電機”。PURPA建立了壹個致力於熱電聯產的新工廠。事業單位為此與PURPA對簿公堂,但PURPA制定的章程在1983執行。根據1989《天然氣井口管制法》的規定,截至1992年底,井口天然氣價格管制全部取消。國會承認,天然氣市場上成千上萬的天然氣生產商和許多天然氣買家大大提高了市場的競爭力。在聯邦層面,該法律為天然氣的銷售提供了自由的市場氛圍,導致短期“現貨”市場價格極低。
非常規天然氣運輸
也許聯邦法律最大的影響在於FERC“天然氣政策法律條款”(1985第436條,1987第500條,1993第636條)的執行。這些規定允許地方配氣公司和大用戶“繞過”管道公司,直接從生產商、市場和經紀人那裏購買天然氣,甚至有些用戶自己鋪設了管道。然而,FERC很快要求管道公司運輸所有來源的天然氣,這導致過去賣方和買方之間的關系發生了很大變化。然後,州公共企業委員會不得不考慮這種“繞過”行為對公司的影響。
到1993,FERC的條款已經規定:
(1)天然氣完全平等的運輸服務(無論是通過管道購買還是從第三方購買);(2)開放、簡易的天然氣儲存服務;(3)開通州際天然氣管道(“拆封”),購運服務分離;(4)取消州際管道對天然氣氣源的限制,只使用市場價格作為約束。
(5)預授權豁免規則允許天然氣銷售合同在終止期內沒有關於繼續服務的法律要求或規定;(6)指定運輸和存儲服務的固定價格,包括返還的股權和稅款,這些也包含在付款中;(7)為公司的市場運作和貼現的可能性提供所有信息。
(8)同意將過渡價格作為管道公司的價格方案。
環境法律法規
最早的清潔空氣法案是在1970年通過的,但美國國會在1990年批準了壹系列修正案,賦予了該法案更多的實際權力。這些修正案加強了對酸雨、城市空氣汙染和有毒氣體排放(危險汙染物)的控制。天然氣行業不是該法案的具體目標,但在與其他行業的競爭中,天然氣行業受益於該法案的壹些禁令。
例如,發電廠會排放硫化物和氮氧化物,這兩種物質都會產生酸雨。根據清潔空氣法修正案,電廠開始增加天然氣的使用,通過* * *燃燒和再燃減少排放,並開發了使用天然氣鍋爐和其他設備的操作技術。
同樣,以汽油和柴油為燃料的汽車和其他車輛也排放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質與臭氧層發生反應,在城市中產生煙霧,這已經成為美國最嚴重的空氣汙染問題。在美國,超過20個城市不再執行關於臭氧的聯邦空氣質量標準。在這些地區,為了達到當地的空氣質量標準,已經出售了大量的天然氣汽車,這正是清潔空氣法修正案所要求的。當汽車使用天然氣時,它們產生的排放比使用汽油或柴油時少得多。
另壹方面,燃燒天然氣的設備也必須滿足清潔空氣法修正案的要求。這影響了許多燃燒天然氣的發動機和渦輪機,尤其是那些用於天然氣管道加壓站的發動機和渦輪機。不斷開發各種技術來減少發動機和渦輪機的這些排放。在南加州,即使相對較小的發動機(如天然氣冰箱中使用的發動機)也必須安裝汙染控制裝置才能獲得操作許可。除濕機使用乙二醇來去除原始天然氣中的水,同時還會釋放有毒的空氣汙染物。天然氣加工商目前正在評估控制這些化學物質排放的各種方法。
另壹個對環境的擔憂是地球臭氧層的破壞,臭氧層是壹種大氣屏障,可以保護人類免受紫外線的傷害。含氯的化學物質(如冰箱用的氟利昂)被認為是破壞大氣臭氧層的罪魁禍首。在20世紀90年代,這些化學物質被環保組織淘汰,許多電冰箱被天然氣動力系統取代,天然氣動力系統使用無害的制冷劑。
在20世紀90年代,壹個熱門的環境問題是全球變暖。這種現象被認為是由“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和甲烷氣體)引起的,這些氣體吸收地球的熱量,逐漸使大氣變暖。大氣和水溫的上升將擾亂地球氣候的模式,引起地球氣候的重大變化。
天然氣工業不得不尋找各種方法來控制汽車、管道和其他設施排放的甲烷。但當用於高效渦輪機、鍋爐等設備時,天然氣排放的二氧化碳遠低於其他化石燃料,可以緩解全球變暖的趨勢。
能源政策法
1992的能源政策法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又壹裏程碑,尤其是對天然氣行業的影響。這項法律的目的是減少美國對外國石油的依賴。它要求聯邦政府購買可以使用相當比例替代燃料的汽車,並鼓勵私人購買這種汽車。該法適用於125不關心當地空氣質量的大都市,並規定那些集中加油的車隊使用替代燃料汽車,對使用替代燃料的汽車實行減稅政策。政府和個人大量購買天然氣汽車,就是這個法律的效果。
能源政策法的其他內容授權聯邦政府資助從常規和非常規能源中回收更多天然氣的研究,提高國家天然氣儲備能力。該法律還授權更多的新技術來減少壹些固定場所(如發電廠)的排放,並開發壹些低能耗的加熱和冷卻技術。該法令還允許非公共設施和非標準公共設施建立電廠,並更容易進入全國輸電網絡。
該法令還涵蓋了適用於公共設施和其他設備的能耗標準,並要求州立法者考慮天然氣公共部門的“綜合資源”計劃。這些規定確立了壹個供求戰略,預計將降低成本和提高能源效率。州立法者還必須考慮從可以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投資中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