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著作權法的什麽權力是不可剝奪的?

著作權法的什麽權力是不可剝奪的?

法律主觀性:

法定許可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傳播者可以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而無需發表著作權保留聲明,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

著作權法是如何規定著作權的許可使用的?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主要區別在於:首先,合理使用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次,合理使用的範圍比較廣,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而法定許可的範圍比較窄。再次,前者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後者是傳播者的特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定許可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作品發表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外,其他報刊可以將其作為摘要或者資料轉載、發表,但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報刊社可以對作品進行文字上的修改和刪節,但對文章內容的修改須經作者同意。

(二)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除外。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

(四)為實施國家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編入教科書,但作者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並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以上是《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許可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除了作者明文規定不能使用著作權的,比如廣播電臺、電視臺,都有可能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按規定支付報酬。

法律客觀性:

著作權法的內容包括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客體、著作權內容、著作權限制、著作權繼承和轉讓以及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處罰。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是英國在1710年頒布的《安妮女王法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通過,6月7日起施行。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分為作品人格權和作品財產權。其中,作品人格權的內涵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權和禁止他人使用作品通過歪曲、篡改等方式損害作者名譽的權利。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舉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壹系列專有權利。具體表現為:第壹,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使用其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其次,他可以決定是否在作品中進行壹些涉及他個人利益的行為;其次,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國家相關殯葬機關以強制協助的方式保護或實現自己的權利。著作權是壹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廣義上還包括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出版中心對其表演、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或者版面設計依法授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版權也叫“版權”。指作者或他人(包括法人)對某壹農作物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規定,作者享有以下權利:-1以真實姓名、筆名或未署名發表作品;(二)保護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發表的作品;-4.因意見改變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撤回已發表的作品,但適當賠償出版單位的損失;-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拍攝、翻譯或者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害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以上是對著作權法的介紹,希望對妳有幫助。

  • 上一篇:重復起訴的要件
  • 下一篇:自我評估報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