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6日發布的勞動法和休假制度:16: 41閱讀次數:1573簡要說明:勞動法及其職工休假制度規定勞動法和職工休假制度為1,壹般休假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62條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根據上述規定,法定產假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產假時間,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因特殊情況請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是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對於產假,國家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少於90天。此外,每個地區都有自己關於產假的補充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部還下發了《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對產假、產假期間的待遇、女職工適用範圍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說明:1。懷孕不滿四個月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至30天;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應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二、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待遇的,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壹條為了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兼顧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3.根據《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婚假: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2)婚假期間工資:婚假、旅遊假期間,工資照發。我不知道怎麽幫妳。
上一篇:什麽是聯合國維和行動?下一篇:迷妳被告法庭結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