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傑
(湖南師範大學,湖南長沙410081)
摘要:中國古代的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壹個法律儒學深入而全面的時期。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始於魏晉,基本完成於北朝。這壹時期是封建法律倫理化進程的重要時期,禮法融合的進程貫穿了整個魏晉南北朝時期。在這壹時期,法律儒學顯示出自己獨特的特征。八項意見、五服制、十大罪狀的出現,是其時代最鮮明的特征。
關鍵詞:八個意見;五務制;十項重罪?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D904.2文獻識別碼:A文號:1008-7508(2007)03-0022-03。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以儒家思想為基礎,以宗法倫理為主要內容,其法律儒家化的過程是壹個漸進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不同時期都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和創造。儒家化過程中體現的原則是中國法制最突出的特點,對後世的立法和司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壹、曹魏“八項意見”入法?
“八項主張”最早見於李周秋官蕭思寇,被稱為“八大先鋒”,源於“八大先鋒”興國之說?①“八條意見”是指對具有特定資格或地位等級的八種達官貴人進行特別審議和減輕處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親、親、聖、能、功、榮、勤、客”,是“刑不上大夫”原則的法律體現。當時規定“犯法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② 。八股文始於曹魏,唐六經六註說:“八股文自魏晉、宋、齊、梁、陳、、北齊、後周、隋始見於法中,八股文始於”。?
“八議”在魏晉南北朝時期被廣泛使用。比如魏明帝時期,許雲封選曹朗為尚書,和陳國的袁侃坐在壹起。兩人都被送進了監獄,法令嚴明。當有死人的時候,正直的人是最重要的。雲曰“卿,英雄之子,法當八路議,不愁死”?③另壹個例子是晉朝,杜聿任刺史,率領東強校尉。史鑒是安西將軍,下令提前出兵攻魯。“事先,我和壹起取得了勝利,但是官軍卻暫停了”?(4)、拒絕上場。”任平生大怒,打完之後提前布置了城門官邸,首輔士氣不足,派禦史檻車征詣廷尉。提前主,在八議,以待贖”?⑤.北魏時期,八議範圍擴大,史書中常有類似記載。孝文帝曾“詔丕入八議,傳後世”?⑥.太和三年(公元479年)春,“趙睿與王東洋丕參八議,永久重分”?⑦北齊制定法律時,進壹步完善了“八項意見”制度,明確規定了“八項意見”的適用範圍:凡屬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重罪,即“重罪十條”,“不在八項意見贖買範圍之內”。此後,八項意見作為壹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沿用了壹千六百多年,直到清末才被廢止。?
第二,金律中的五服制?
在以農耕經濟為基礎的宗法社會裏,統治者必須在家族秩序穩定的前提下治理國家,國家的秩序自然也就治理得好了。古代以宗法制度為核心的禮樂制度確立於周公,漢武帝以後確立了“三綱五常”的國家指導思想。並且統治者開始有意識地將儒家思想的元素貫徹到法律中,開啟了持續數百年的法律儒學運動。其中,“五服制”精神貫穿於法律之中,對法律的儒家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五服制根據自己身體與死者的直系或旁系關系的密切程度分為五個等級:斷衰(三年)、崔子(三年、壹年、九月、三月)、立功大(九月)、立功小(五月)、立功小。“五服制”體現了家庭內部的親疏關系,通過“五服制”調整和維護家庭成員尊卑的倫理秩序。因此,“五服制”作為儒家思想的饋贈,自然被統治者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制度和原則。《晉律》“引禮入法”最重要的壹點是“防禮儀之嚴,五服任刑之罪”?⑧為後人定罪開了先例。晉武帝曾下詔說:“凡喪三年之將官(不足二千石),皆送寧作最後喪。人們恢復了他們的服務。”?⑨根據這封信,二千石(四、五)以下的遺囑收藏家被允許保留三年;平民在父母喪親時免徭役,同時對違反喪制的上下級間的犯罪要嚴懲。《劉金書夔傳》和《張符傳》都有懲罰失去壹個活著的兄弟的妻子和女兒的例子。晉律是否“詐父母出城”?⑩規定,北魏法律規定“喪三年,可冒乞官之險,處五年徒刑”?B11?,“賣孩子有壹年刑期;若賣五服,親人死於長輩,親眷妾隨兒女流。”B12?。可見,家庭倫理關系已經被正式定義為法律關系。五服制度之所以在中國封建社會長期盛行,原因之壹就是依靠歷代法律的強制執行。準五役懲治犯罪的含義是:首先,親屬犯罪僅限於“五役親屬”,其次,親屬犯罪,罪與非罪,如何處罰,根據親屬間隔閡的“五役級別”來確定。而“五服親屬”指的是宗族親屬、外族親屬、妻子親屬。核心是宗族關系,五服範圍內的宗族關系僅限於“九族”,即元代至明清的“九族五服親族”禮法都記載了“九族五服圖”。?
三、北齊法確立“十大重罪”?
“十大罪狀”始於北齊法律,在法律之初就集中了危害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狀。“十大罪”根據犯罪性質分為兩類。第壹類是侵犯君主和封建政權罪,即違反“忠”的原則。第二類是違反父母之間的尊重和倫理關系罪,即違反“父為子”的“孝”原則。前者是為了治國,後者是為了管家。?
十條中“謀反”意為“謀危國”,指農民階級反對君主專制和封建統治的鬥爭。因此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被列為十大重罪之首。“大逆不道”侵犯了皇帝祠堂、山陵、宮闕的尊嚴。“造反”就是背叛朝鮮,出國。“投降”就是向敵人投降。“不敬”是指盜竊祭祀物品和皇帝的車馬衣服,仿制皇帝的印章。在封建宗法倫理和觀念中,君權是父權的放大,忠是孝的延伸,忠高於孝。君主不僅是國家元首,也是國家人民的最高父母。所以,任何侵犯皇權的行為,既是不忠不孝,又是政治倫理上的犯罪,在情理和法律上都是不可原諒的,應該受到嚴懲。魏晉南北朝時期,這類罪行不僅自己執行,親屬也執行。曹魏當政時有壹句話,“至於謀反大逆,應暫捕之,或屯之,或殺其三族。”?B13?而“以言及罪於寺園,謂無道反,家徒不如祖孫”?B14?的規定。北魏法律規定:“女子犯法,以同國籍罰之,未滿十四歲罰之,女子無縣令。”?B15?北魏高祖袁弘統治時期,規定對“謀反”和“大逆不道”的罪行,以家刑論處。南朝梁武帝改刑法時規定:“其謀反、謀反、謀反皆斬首,父子生男,皆棄市。他的母親,妻子和姐妹和那些應該放棄市場從他們的座位,他們的妻子和小妾是奴隸。”?B16?北齊法在西漢以來“謀反、不道德、不敬”罪的基礎上,總結了各個朝代的立法經驗,在法律中全面規定了各種反皇權罪。?
“惡忤逆”是指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等長輩。“不孝”是指詛咒父母和爺爺奶奶,缺乏贍養,父母死了也要嫁給自己。“不義”是指殺害縣官,不為喪夫而喪,等等。“內亂”是指兒孫與祖父、父親的妾通奸。在倫理關系上,家庭是國家的細胞,父權制是君主政體的基礎,孝向忠轉變,封建政治必須與宗法倫理相結合,封建統治的鞏固必須建立家庭秩序,確立父母在家庭中的絕對統治地位。所以祖父和父親成為壹家之主,占據主導地位,然後在家庭中形成嚴格的上下級等級制度。所有侵犯父母權利和擾亂從屬地位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曹魏法律規定“五刑之罪大於不孝”?B17?棄城按晉律不孝罪。人就算打父母,也不應該和行者壹樣重吧?B 18?,“重奸叔叔阿姨的命令,棄市”?B19?。北魏法律規定“害其親屬者,以[〖FJF〗、〖FJ〗殺之”?B20?。魏高祖十壹年春,他寫道:“三千元之罪,不孝之最大,法不次於父母,罪當誅之。如果無動於衷,可以改得更詳細些。”?B21?南宋法律規定“子賊殺而打其父母,頭梟,罵而棄市,謀殺其父父母,棄市”?B22?。宋明帝實行大赦時,“獨子殺父母,孫子殺祖父母,弟弟殺弟弟,妻子殺丈夫,奴才殺主人,不在豁免之列”?B23?。陳楠的體系只側重於討論監禁這個主題。若士族之家,犯有不名譽的宗教,不孝內亂,發函棄之,終身不齒”?B24?。《北周大律》雖“不以十惡為目的,但強調忤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邪不勝正的地方,要三天。“B25?。?
“十大重罪”幾乎每壹條都是永遠被原諒的大罪。被視為侵害封建國家統治基礎和秩序,直接傷害封建專制核心的行為,因此是封建刑法的重點。?
以上是魏晉南北朝將禮引入法律後最重要的三條原則。“八議”制度首先保證了統治階級的法律特權,使其立於不敗之地。準五服信仰的建立是對被統治階級的壹種約束和管理。十重罪的設立,是法律儒學基本完成的壹個標桿,與五服制相輔相成。十大罪狀的形成,是對違反五服制度罪的總結。?
總之,魏晉南北朝法律的特點是儒家倫理的壹些基本原則的體現。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的形成過程處於壹個重要的發展階段,上承秦漢,下啟隋唐,所以特點為後人所繼承。?
註意:?
① ②唐律探討[M]。北京:中華書局,1983。
③魏略引《三國誌·舒威·夏侯尚傳》[M]。北京:中華書局,1974?
④ ⑤杜《晉書前傳》[M]。北京:中華書局,1974。
⑥《舒威、沈淵、平聞傳》[M]。北京:中華書局,1974?
⑦舒威王瑞川[M]。北京:中華書局,1974。
⑧?B13?B14?B18?B19?晉書刑法[m]。北京:中華書局,1974。
9金淑吳地奇[m].北京:中華書局,1974。
⑩金淑《尹仲堪傳》[M]。北京:中華書局,1974。
B11?舒威李誌[m]。北京:中華書局,1974。
B12?B15?B20?B21?舒威刑法記錄[m]。北京:中華書局,1974。
B16?隋書刑法年鑒?
B17?三國誌·舒威三少帝姬[M]。北京:中華書局,1974?
B22?宋書·孔濟公傳[M]。北京:中華書局,1974。
B23?宋書·盧梭傳[m]。北京:中華書局,1974。
B24?B25?隋書刑法記錄[M]。北京:中華書局,1974。
接收日期:2007年3月-15
作者簡介:宋潔(1979—),湖南常德人,湖南師範大學古代史專業2004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