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7月199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2次會議於2008年7月4日通過[1998]26號解釋)。
自1993我院發布《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就審理名譽權案件如何適用法律提出了壹些問題,現解釋如下:
1.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時,可以將被侵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2.問: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有關機關、組織編制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考的出版物、資料中刊登文字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以及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壹定區域內發布壹般內部出版物、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的名譽權糾紛?
答:當事人以有關機關、組織編制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考的出版物、資料上發表的信件、文章為依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譽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發行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壹定區域的內部出版物、內部資料,其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問:新聞媒體、出版機構轉載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聞媒體、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因侵犯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據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人員管理作出的結論或者決定,當事人以侵犯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問:因舉報、控告引發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他人因檢舉、控告侵犯其名譽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控告、檢舉的名義侮辱、誹謗他人,造成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問:新聞單位報道因國家機關的公文和職權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是否算侵權?
答:新聞單位依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文件及其實施的公開行為所作的報道是客觀準確的,不應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上述文件、職權行為已經公開更正而其拒絕更正報道,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7.問:如何認定因提供新聞素材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
答:在認定因提供新聞資料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時,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壹)主動提供新聞材料,損害他人名譽的,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二)被動采訪提供的新聞材料,未經提供者同意,由新聞單位發表,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壹般不應認定為侵犯名譽權;雖然新聞資料是被動提供的,但在提供者的同意或默許下發表,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8.問:如何認定醫療衛生單位披露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等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構成侵權?
答:醫療衛生單位工作人員泄露患者病情如淋病、麻風病、梅毒、艾滋病等的。未經授權,損害患者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患者名譽權。
醫療衛生單位向患者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不應視為侵犯患者名譽權。
9.問:如何認定因批評、評論產品和服務質量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
答: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的批評、評論,不應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中傷、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和評論。如果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性內容,則不應認定為侵犯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10.問:侵犯名譽權造成生產、經營、銷售損失的賠償範圍和數額如何確定?
答:因侵犯名譽權造成生產、經營、銷售損失的賠償範圍和數額,可以根據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程度適當確定,如客戶退貨、解除合同等。
11.問: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與其他民事糾紛交織的名譽權糾紛?
答:名譽權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交織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己的請求審理。數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合並審理;不能合並審理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結合侵害名譽權的具體特征,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在刑事責任方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情節嚴重,符合刑法關於侮辱、誹謗罪的規定時,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侮辱、誹謗罪,需要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當然,刑法上構成侮辱誹謗的條件和民法上的不壹樣。最顯著的區別是,刑法中所說的侮辱要求公開侮辱被害人,而民法中的侮辱只要知道侵權人對被害人的侮辱,就可以被他人知道;刑法上的誹謗罪要求傳播的虛假信息是行為人自己編造的,而民法上的誹謗罪不要求傳播的虛假信息是行為人編造的,只要行為人散布這種虛假事實就可以了。
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這壹規定是我們判斷壹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法律依據。根據該規定,侵犯他人名譽權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二)名譽權存在損害的事實;(3)因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4)行為人有過錯。後三個條件與其他侵犯人身權沒有太大區別,侵犯名譽權的關鍵是第壹個條件,即違法行為。
我希望它能被采納。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