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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法律制度的變遷中國會計法律制度的“新變化”

壹、會計和會計法

隨著生產的發展,會計是壹種逐漸從生產職能中分離出來的管理職能。其實質是對某壹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並通過所提供的會計信息進行預測、參與決策和實施監督,旨在實現最佳的經濟效益。會計的基本職能是進行會計核算和實施會計監督。

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頒布的各類會計規範性文件,包括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狹義的會計法是指NPC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法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關系是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的經濟關系,是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的經濟關系。

1985 65438+10月21、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3 65438+2月29日1999 65438+10月365544。

二、會計法制的構成視頻講解,點擊進入

目前,我國會計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了以中國特色為主體的較為完整的會計法規體系,主要包括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和地方會計法規四個層次。其基本組成如下:

會計法

會計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關於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現行的《會計法》是2003年6月1985+10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並根據2003年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改。它是會計法規體系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基礎,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是會計機構、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根本大法。

1,《會計法》的立法目的

《會計法》第壹條規定:“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2.《會計法》的適用範圍

《會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二)會計管理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調整經濟生活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經國務院批準並公布,以《會計法》為依據。比如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等。會計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僅次於會計法。

(三)統壹的國民核算體系

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其他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制定的規範性會計文件,也屬於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或備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為依據,其法律效力低於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

1,會計法規

會計規則是財政部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制度措施,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命令頒布。比如2006年2月20日財政部10號令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等。

2.會計規範性文件

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財政部制定的關於會計工作某些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如《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財政部和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會計工作某些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也屬於會計規範性文件,例如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4)地方會計法規

地方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和發布的會計規範性文件,以及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根據法規制定的會計規範性文件,也應屬於地方會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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