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資產評估行業本身的內在風險
1.理論的滯後性與實踐的發展存在矛盾,評估方法的局限性與評估對象的復雜性和評估目的的多樣性存在矛盾,評估結果的咨詢性與評估報告使用者對評估結果的過渡性依賴存在矛盾。這些矛盾不可避免地給評估行業帶來壹定的風險。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只有十幾年的歷史,評估理論還不成熟,遠遠落後於評估實踐。評價方法比較單壹,面對復雜的評價對象和目的顯得力不從心。同時,評估的目的是為投資者的交易提供壹個價格咨詢。最終的交易價格取決於投資者的偏好、當時的市場環境等因素。但如果過分依賴評估結果,直接以此作為交易價格,可能會造成損失,從而導致與評估師的矛盾。
2.評估師的鑒定業務屬於專家執業,帶有強烈的主觀判斷色彩。但大眾要求評估師獨立、客觀、公正,主觀判斷與客觀要求存在壹定矛盾。如果不能正確認識這壹矛盾,可能會給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帶來壹定的風險。評價實踐的主體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評價對象本身是主觀的。壹直以來,人們普遍認為評價對象是客觀的,但這壹觀點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評估對象非常復雜,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財產,還包括權利;不僅要考慮資產的形態,還要考慮產權歸屬,有時還要考慮產權是否存在瑕疵。這些問題的判斷是主觀的,有些問題是模棱兩可的,所以評估師和企業在回答時有很大的回旋余地。由於利己主義思維的影響,企業自然會做出對企業有利的處理,而評估師由於偏頗心理的影響,會不自覺地做出有利於企業的判斷。過多地從有利於企業的角度對待和評價相關問題,自然會造成相關利益方的利益受損,容易引發糾紛。
第二,評估師的職業判斷是主觀的。資產評估是壹個智力中介服務行業。評估師既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的規定,又要依靠評估師的主觀判斷。不同的評估人員對同壹資產的評估可能會有所不同。鑒定人的知識結構、工作經歷、社會關系都會影響他的判斷,還有他個人的好惡、當時的情緒等心理因素。鑒定人如果是故意的,即使是無意識的,也會影響判斷。心理學研究表明,無意識的偏見判斷往往會極大地影響我們對事物的理解和對信息的解讀。的確,很多被揭露的鑒定失敗案例都是鑒定人專業水平低、道德缺失甚至違規執業造成的,但這並不是問題的全部,還有壹些案例是鑒定人無意識的偏差造成的。
三是判斷鑒定人是否遵守了職業標準,是否存在過錯。只能由專業人士來判斷鑒定人是遵守標準還是有過錯。但是,由於專業人士的水平、工作經驗、理解能力、獲得的信息以及所處的職位不同,專業人士得出的結論自然也不同。負責審查的鑒定人和實踐中的鑒定人會有認識上的差異,不同專業人員之間也會有認識上的差異。如果這些差異沒有被正確理解,或者差異太大,那麽對於鑒定人來說,就有可能。產生偏頗心理的原因在於,評估機構與客戶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評估師容易與客戶形成“信任”關系,容易接受客戶的分析和解釋,容易站在客戶的角度思考問題,往往不自覺地“替客戶說話”。評估機構與客戶的關系越密切,偏向性越強。評估師的偏頗心理導致的評估結果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由此產生的風險也是不可避免的。
3.被評估的團隊工作模式容易出現風險。壹個評估項目往往需要幾個人、十幾個人甚至幾十個人來完成。在這樣的團隊中,不同從業者的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是不壹樣的。如果其中壹個或幾個人專業水平低,道德素質低,出現專業失誤,或者故意出現專業失誤,評估報告就會被“壹票否決”,其他無辜的從業者甚至整個評估機構都會受到影響。在壹個鑒定機構裏,不同的鑒定人總是有不同的水平。壹般來說,高水平的評估師是壹種稀缺資源。即使對於壹個規模較大,評估師較多的評估機構,高水平的評估師與其龐大的業務量相比,也總是鳳毛麟角。實際上,在壹個項目團隊中,人員組合是由不同級別的人組成的。壹般來說,高水平的評估師擔任項目負責人和報告簽署人,全科醫生水平略低,輔助人員水平更低。毫無疑問,項目負責人的水平與評估報告的質量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但全科醫生和輔助人員的工作對評估質量也有很大影響。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高的人的行為容易預測,而專業水平特別是道德水平低的人的行為不容易預測。這是因為專業水平高的從業者判斷能力強,出錯的可能性小,報告的質量與他們的關系更為密切。專業水平低的人,判斷能力差,抵禦外界誘惑的能力也差。但是,他們的過錯也會導致評估報告的過錯。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評估報告的質量取決於是否有壹批高水平的從業者(尤其是項目負責人)。評估報告的風險隱患有點像“木桶理論”,主要取決於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較低的從業者的底線。他們的水平越低,潛在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
4.評估的用人模式難以保證評估師做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評價某種程度上充滿了遊戲。評估機構與被評估企業之間存在博弈,被評估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也存在博弈。某種程度上,在評估機構和被評估企業之間,被評估企業是主動的。壹方面,是否聘請評估機構,被評估企業有主動權;另壹方面,提供什麽樣的財務會計資料,被評估企業有主動權。然而,在被評估企業內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在決定聘請哪家評估機構和提供什麽樣的財務會計信息時存在博弈。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做出自己有利的選擇。有時,他們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偏頗甚至錯誤的信息,使評價報告對自己有利,損害他人利益。壹般來說,當利益發生沖突時,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本企業的投資者忽視甚至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現有投資者忽視甚至損害潛在投資者的利益;大股東忽視甚至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經營者忽視甚至損害業主利益。評估人員受到被評估企業提供的有偏見信息的影響,評估報告的公正性也會受到影響。如果被評估企業提供的信息有偏差甚至虛假,評估報告不真實甚至虛假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5.現行的委托收費制度容易使評估機構和客戶產生利益關聯,即使雙方不同意作弊,這種利益關聯也會影響評估人的判斷,從而帶來風險。按照現行體制,鑒定機構的聘用和解聘多由委托單位決定,鑒定費用多由委托單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鑒定機構還是鑒定人員,都有強烈的取悅客戶的動機,出具鑒定意見時“照顧”被鑒定單位似乎也就順理成章了。首先,客戶在聘請評估機構時,會就相關問題與評估機構進行溝通。如果評估機構的意見和客戶的意見相差太大,客戶是不可能錄用的,這在經濟上對評估機構是壹種損失。在利益面前,很多評估機構往往會選擇屈服於客戶的要求,尤其是當他們認為自己有辦法化解風險的時候。成為客戶評估單位的評估機構,要拒絕客戶的不合理要求,並不容易。在評估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中,委托人始終處於主動地位,雙方產生不可調和的糾紛,委托人很可能會對評估機構進行解聘。對於中小事務所來說,很難承受被解雇的打擊,所以很可能會做出讓步。大型評估機構失去壹兩個客戶,對大局來說並無大礙,但對評估人員個人來說卻是大事,因為他們的工作、收入甚至職業前景都取決於與特定客戶的良好關系。其次,當客戶需要評估機構的支持時,他們有時會提高評估費用,這對所有的評估機構來說都不是不可抗拒的。此外,隨著評估機構業務收入的多元化,評估機構越來越將評估業務作為與客戶建立全方位合作關系的橋梁,通過評估業務建立良好關系,進壹步承接客戶咨詢、培訓等低風險高利潤的業務。評估應受投資者委托,披露企業的財務和資產狀況,在壹定程度上具有監督的性質。但很多時候是企業決定評價單位,企業交費。企業有權力決定誰來監督自己,決定監督費,結果可想而知。從理論上講,評估、咨詢等非評估業務是評估機構與企業兩種完全不同的業務關系。評估應該是股東和評估機構的業務關系,而咨詢往往是企業和評估機構的業務關系。所以,隨著利益相關的存在,評估機構的獨立性會大打折扣。在評價史上,因利益相關導致評價偏頗甚至失敗的情況屢見不鮮。
6.評估機構與大客戶的實力差距過大,使得評估機構在博弈中處於劣勢。評估機構提供個性化服務,產品無法批量生產,發展規模會受到限制,無法與大型工業企業和其他服務型企業競爭。國內最大的評估機構和最大的企業實力相差幾千倍。評估機構與客戶的實力差距過大,給評估機構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在博弈中難以平衡。主要表現在:壹是大企業實力強,財務管理人員水平高。如果他們要造假,也會是高級別的造假,壹般的鑒定人很難發現;二是大企業的評估項目往往比較大,收費也比較高,對評估機構更有吸引力。評估機構對大企業的依賴性更強,抵抗力弱,更容易遷就對企業的不合理要求;第三,大企業背景硬,實力強,對付評估機構的手段多。
7.評價標準有效性的不確定性會帶來壹些隱性風險。由於評估標準與具體評估業務的差異,會影響評估人員對標準的理解,從而影響評估結果。標準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壹是評價標準滯後於評價實踐,尚未形成完善的標準體系,許多評價活動使評價者有法可依;第二,有些指南雖然更加細化,但具體的評價實踐活動遠比指南復雜,有些具體問題無法遵循;第三,準則對某些事項過於詳細,但具體情況千變萬化,過於詳細的準則很難跟上這種變化。“嚴格按照指引執業”往往成為評估師掩蓋錯誤的借口;四是《規範》很多條款比較原則,給評估師的理解帶來很大的靈活性,評估師在理解上往往“各取所需”;第五,由於大部分標準是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限制。經常發生評估師違反標準,協會會處罰,但會遵守標準,相關政府機關或司法機關也不能免責。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鑒定人在某些情況下是否遵守規範的規定有很大的選擇余地。評價標準是更細化還是更原則性,是由協會制定還是由政府制定,壹直存在爭議。可以肯定的是,無論哪種方案,都很難解決所有的問題。
8.評估成本的限制使得很多評估機構無法發現原本可以發現的問題。評價和其他商品生產壹樣,需要成本,包括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評估報告的質量直接關系到評估成本。壹般來說,評估成本高,評估報告質量也高。因為,如果評估成本高,評估機構可以聘請高水平的專家,任命更多的從業人員,實施更完善的評估步驟。評價時間長了,評價者可以做更深入細致的工作,發現更多的問題。但在現實中,由於企業與評估機構的討價還價,評估機構之間的激烈競爭,評估機構的收費標準很難提高,企業往往對評估時間有嚴格要求,希望越短越好。由於成本和時間的限制,很多本來可以發現的問題很難被評估機構發現,容易留下隱患。
9.評價手段的限制使得很多評價機構本可以發現的問題很難被發現。從事鑒定業務的鑒定人不同於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辦案,其手段受到諸多限制。壹是受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評估範圍限制,評估壹般在業務約定書約定的業務範圍內進行;二是受限於客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和有關部門提供的權屬證明,評估人員只能依據客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和有關部門提供的權屬證明從事評估業務。但很多時候,僅僅按照這個範圍,很難保證評估報告真實客觀。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評估師在執業過程中覺得有必要突破業務約定書約定的範圍,甚至延伸對掛靠單位的審查。但由於鑒定人手段的限制,很難延伸審查。在這種情況下,鑒定人只能在鑒定報告中做出適當的說明,但由於鑒定人自身的疑慮沒有消除,報告中的說明很難澄清所有的問題,報告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也難以保證。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有強制手段,強制被考核單位和掛靠單位接受檢查。所以很多問題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是可以查出來的,但是在評估報告中沒有體現出來。這並不是因為鑒定人水平低,或者鑒定人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而是受到了手段的限制。
二、資產評估行業的外部風險
資產評估行業的外部風險是指評估行業以外的原因導致的風險。這種風險依靠評估行業本身是很難解決的。目前,行業的外部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轉型時期,市場不成熟,市場體系不健全,給評估帶來壹定風險。資產評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在經濟轉型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形成,市場發育尚不成熟。評估人員在執業時很難找到市場價格和選擇參數,給準確評估資產價值帶來很大困難。同時,由於制度的缺陷,也給鑒定人的執業帶來了壹定的風險。其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
(1)系統缺失。他們中的壹些人應該受到制度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鑒定人對自己的行為沒有合理的預期,執法和司法部門對鑒定人的行為沒有明確的判斷依據,為其自由裁決提供了太大的空間。
(2)制度落後。有些規章制度已經明顯滯後於實踐的發展,但沒有廢止,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評估師不按這些規則執業,就涉嫌違規,按這些規則執業就過時了。
(3)系統是可變的。多變的制度,壹方面增加了評估師的執業成本,因為每推出壹項新的制度,評估師都要花時間去研究,評估師獲取政策信息的渠道不暢,很難讓評估師及時了解到壹些新的政策信息。另壹方面,政策體系的不穩定性也使得鑒定人的職業責任難以認定。
(4)系統不匹配。壹個行業的發展離不開壹個相互支撐、協調完善的體系。在經濟轉型時期,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和行業發展都比較快,但是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和行業發展是不平衡的。因此,在制定行業規章制度時,很難做到全面、配套、協調。具體表現:壹是制度突進,沒有配套制度跟上,效力受到影響;第二,各系統之間沒有聯系、協調,甚至相互矛盾。對於同壹件事,不同政府部門的規定不壹致,即同壹政府部門前後出臺的文件不壹致。往往後面的文件否定或修改了前面的文件,或者否定或修改了前面文件的壹些條款,但是前面的文件或其中的壹部分並沒有廢止,這就讓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無所適從。
2.企業行為不規範,評估師面臨太多陷阱。評估師的客戶範圍很廣,但主要是企業。在市場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不規範的企業行為較為普遍,尤其是財務造假,造假的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評估師面臨的陷阱太多,執業難度加大。同時,面對眾多的造假現象,評估師也容易產生惰性和麻痹,容易敷衍了事。
3.政府行為不規範,幹擾評估師執業,難以擺脫風險。目前,壹些地方政府職能尚未完全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不規範,幹預評估機構執業的現象時有發生。政府幹預的方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直接幹預評估機構的執業行為。例如,壹些地方政府為了“改善投資環境”,對企業的工商登記實行“壹站式服務”,使得評估人員無法對作為註冊資本的實物資產進行必要的評估步驟,評估報告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從而留下了風險隱患。二是幹預事務所收費。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壹些地方政府專門出臺文件,規定評估機構收費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的50%甚至30%。評估機構的生存需要收費,出具評估報告需要成本。過低的費用會直接影響評估報告的質量。但由此留下的風險只能由評估機構承擔。
4.法律環境不完善。評估行業是為市場經濟服務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法律環境的不完善不僅會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還會影響評估人員的執業,給他們帶來潛在的風險。法律環境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法律規定比較簡單,很多應該規定的沒有規定,鑒定人很難用法律保護自己。二是壹些法律規定過於抽象和原則,難以操作。三是部分法律規定不符合行業特點。第四,行業法律與其他法律不銜接。《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對評估師都有規定,但有些規定與財政部等部門頒布的相關規章制度不符,讓評估師無所適從。五是經濟民事責任的刑事化。鑒定人的執業行為是接受客戶的委托,收取費用,出具鑒定報告,是壹種經濟行為和民事行為。鑒定人違反合同或者因專業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鑒定人只要因故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因過失行為造成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經濟民事責任的刑事化增加了鑒定人的風險。
5.缺乏鑒定人職業責任的鑒定機制。追究鑒定人的法律責任,首先要認定鑒定人是否存在職業過錯,但由誰來認定,如何認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種做法給評估師帶來了很多不確定的風險。
6.評估機構惡性競爭嚴重。競爭不是壞事。如果是練習質量的比賽,應該提倡。問題是,評估機構之間的競爭主要不是執業質量的競爭,而是價格的競爭。競爭性降價和惡性競爭已經成為普遍現象,給評估機構帶來很大風險。評估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的原因很復雜。壹方面,壹些評估機構不註重職業道德,風險意識淡薄;另壹方面,由於評估機構業務匱乏,面臨著巨大的生存壓力。
7.公眾和政府部門對行業的認識是錯誤的。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不同的部門和行業有不同的分工,承擔不同的責任。資產評估是壹個專業的社會中介行業,有其自身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