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房屋買賣協議需要多少人簽字?
房屋買賣協議中涉及的房屋為多人所有的,必須有所有* * *人簽字才能生效。如* * *人無法簽字(如在外地或國外),應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其他* * *人代為簽字。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農村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禁止出售給城鎮居民,但並不禁止小產權房在同壹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流通和出售。根據私法原則,我國法律法規並不禁止在本集體成員之間出售小產權房。因此,只要同壹個集體成員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眾。
二、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解決辦法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借貸款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目前訴至法院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大多是土地市場價格持續上漲、房屋拆遷補償等利益驅動。作為原告,他們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房屋。如果法院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無疑會助長故意違約行為。
1.無效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特別是房屋未交付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將收取的房款返還給買受人。
2.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雙方能夠就是否退房達成壹致的,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的選擇。雙方同意退房的,可以裁定買受人退房,出賣人返還房款。雙方約定不退房的,可以按照合同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的約定處理,即不能退房。
3.無效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且雙方就確認合同無效後的處理達成壹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判決確認合同無效,但駁回出賣人的退房訴訟請求。買受人反訴出賣人賠償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的,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支持相應的反訴。
(1)農村房屋買賣中,賣方作為原宅基地的使用者,放棄了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權利人放棄宅基地,放棄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包括宅基地所有權人)的意誌。隨著房屋的交付,出賣人的棄權行為也發生法律效力。棄權行為壹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撤銷取決於買受人的態度。即雙方發生糾紛後,買受人同意退房的,意味著出賣人仍有條件撤銷棄權;如果買受人不同意退房,那麽出賣人就失去了撤銷棄權的條件。根據“房地壹致”原則,出賣人因放棄宅基地使用權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無權要求買受人返還房屋。當然,他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同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收回了宅基地使用權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因此只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以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返還房屋。
(2)根據所有權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指村委會)通過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應當給予原房屋所有權人(即出賣人)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可以是無效合同約定的房款金額,也可以是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價格。“賠償金額=無效合同中的房款金額”的依據是,出賣人以房款金額出售房屋,表示其同意該金額為房屋價值;在“補償金額=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無效合同中的房款金額對村委會沒有約束力,村委會可以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村委會從出賣人手中收回房屋的,應當向原所有人支付賠償金;如果村委會從買受人手中收回房屋,買受人支付的房款可以視為村委會提前支付的補償。因為如果村委會允許買受人繼續居住,雙方實際上已經形成了新的法律關系——房屋租賃關系。買受人支付給村委會的補償款(對村委會的債權)和應付給村委會的租金(對村委會的債務)可以相互抵消。
(3)買受人因合同無效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依據過錯責任向出賣人主張賠償。
4.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涉及的農村房屋征地拆遷處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其他土地(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民法典還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他們的生活,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2021.1.1生效)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農村的房屋買賣也僅限於集體成員。如果違反了這壹規定,無論多少人簽字,這樣的房屋買賣協議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很多人認為房屋買賣協議只需要戶主簽字就可以生效。如果是農村的小產權房,可以以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為準,土地使用證上誰簽字誰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