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小時、按日出租的租賃房屋,按酒店客房治安管理。第四條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應當實行房屋管理和人口管理相結合,堅持源頭預防、部門配合、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屋治安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第六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公安派出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
房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教育、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條建築物、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出租房屋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不得出租。
租賃住房的,人均租賃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車庫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八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全市出租屋治安監管平臺,提高出租屋治安管理水平,並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出租屋治安管理規範化和信息化。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以及租賃房屋的具體地址,並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出租人可通過市出租房屋治安監管平臺在線申報承租人居住登記信息,或在線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第十條出租人可以委托單位或者個人向公安機關申報承租人居住登記信息。
出租人通過互聯網渠道發布房源、預訂、完成租賃交易的,可以委托網絡房屋平臺公司申報承租人居住登記信息。網絡預訂平臺公司應當如實登記出租房屋信息,及時核實網上提供服務的房屋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房屋壹致,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保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第十壹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房屋轉租給他人居住和使用。承租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住宅使用者的居住登記信息。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將收到的居住登記信息申請材料及時登記錄入市出租房屋治安監管平臺,不得收取登記費。
公安機關應當為出租人或者受委托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居住登記信息提供便利,簡化手續,並在服務窗口和網站公布提交和辦理的程序、方式和材料清單。
公安機關應當引導和支持出租人和受委托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信息化手段提交承租人居住登記信息。第十三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治安責任:
(壹)查驗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
(2)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的名稱、種類和號碼,並向公安派出所報案;
(三)定期檢查出租屋,及時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隱患;
(4)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以上的,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設置監控、防火、消防設施設備和疏散通道,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出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條款。第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治安責任:
(壹)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不得利用租賃場所生產、儲存、經營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或者從事傳銷、賭博、吸毒、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
(三)發現租賃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4)發現共同生活的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法律法規規定的承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