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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環境保護法

法律主觀性:

第壹條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有損害公眾利益重大危險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提起的訴訟。第二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第三條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第四條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宗旨、主要業務範圍,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團體,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社會組織提起訴訟涉及的公共利益應當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關。第五條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違法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第六條第壹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後,裁定將所管轄的第壹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移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同壹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就同壹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上壹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七條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區域,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第八條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的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二)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風險;(三)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訴訟前連續五年的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章程、年度工作報告或者年檢報告,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名並蓋章的無違法記錄聲明。第九條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說明變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的請求。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後,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並宣布受理。其他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和社會團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申請參加訴訟。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共犯;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以人身、財產損害為由申請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告知其另行提起訴訟。第十壹條檢察機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後,應當在十日內將被告行為告知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十三條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汙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等環境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被告持有或者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而拒絕提供的。原告主張相關事實不利於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第十四條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當調查收集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所需的證據。對應當由原告承擔的、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就因果關系、生態環境修復方法、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從破壞到修復期間服務功能喪失等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前款規定的鑒定意見,經過質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十六條。原告在訴訟過程中采納的對原告不利的事實和證據,人民法院認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確認。第十七條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八條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或者有損害公眾利益重大危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第十九條原告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以防止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原告為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而采取合理的預防和處置措施所產生的費用,請求被告承擔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第二十條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和功能。如果不能完全修復,可以使用替代修復方法。人民法院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可以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成本包括制定和實施修復方案的成本和監測監督成本。第二十壹條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從損害到恢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第二十二條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檢驗鑒定費、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其他合理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第二十三條生態環境恢復費用難以確定或者確定具體數額所需的鑒定費用明顯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的範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汙染防治設備的運行費用、 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和過錯程度,可以參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意見和專家意見。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的生態環境恢復費用和從生態環境破壞到恢復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應當用於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調查取證、專家咨詢、檢驗、鑒定等必要費用。由在其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敗訴的原告承擔,可酌情從上述資金中支付。第二十五條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公告協議內容,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認為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當事人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基本事實和協議內容,並予以公開。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使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充分實現,原告申請撤訴。第二十七條法庭辯論結束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本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八條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生效後,其他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和社會團體就同壹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另行提起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裁定駁回前案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前案原告申請撤訴,裁定準許,但本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生效後,有證據證明存在上壹案件審理中未發現的損害,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社會團體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九條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不影響因同壹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第三十條原告和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就同壹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提起訴訟的,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已經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但原告對該事實有異議並有足以推翻該事實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對被告不承擔或者減輕法律規定的責任、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被告責任大小作出的認定,以及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就同壹環境汙染和生態損害提起訴訟主張適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告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除外。被告主張直接適用有利於自己的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章包括總則、環境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和改善、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①適用範圍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本法規定應當防止的汙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2)通過規定汙染排放標準,建立環境監測和汙染防治設施建設制度,繳納超標排汙費,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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