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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縣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確保我縣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縣紀委監察局關於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意見》經縣委、縣政府批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必須堅持依法公開、真實公開、及時準確、註重實效、有利於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基本要求是:

(1)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有效遏制消極腐敗;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格依法管理;

(三)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層、企業和群眾;

(四)進壹步落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

(五)把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工作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縣直屬單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或授權的基層站必須實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範圍是:

(壹)縣政府壹級(縣長、副縣長);

(二)管理局授權的縣級直屬行政機構;

(三)鄉鎮人民政府;

(四)具有行政權力或行政授權和執法資格的基層站。

第五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第壹責任人,依照本辦法負責推進本機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第二章行政權力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凡要求公開透明運行的行政權力,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外,均應按規定方式公開相關法律政策的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包括:

1,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權;

2.行政處罰權;

3.征稅權;

4.行政收費權;

5、人事招聘、調動、任免、獎懲等管理權;

6、大宗物資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產權交易、各類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分配和使用等重要方面行使的權力;

7.依法實施的其他行政權力。

第七條公開服務人員的姓名、職務、工作職責。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在辦公桌上擺放照片、姓名和職務,並在工作時間佩戴印有照片、姓名和職務的胸卡和徽章。行政執法人員的照片、姓名和執法證號(或代號)應張貼在墻上。

第8條公開停電操作程序。縣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清理審計後行使的所有行政權力,各單位要逐項登記,編制個人責任目錄和流程圖,並及時公開。

第九開放辦公系統。各單位行政職能、部門設置及分布、辦公電話;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依據、辦理條件、工作紀律、服務承諾、違約責任追究等。;行政處罰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項目名稱、標準和範圍應當公開。

第十條政務公開的時限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對辦事時限有明確規定的,各單位辦事時限應比法定時限縮短三分之壹以上;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辦事時限的,要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辦結時限,盡可能規範審批環節,簡化程序,優化規則。

行使行政許可權的單位應當實行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制度。對符合條件、手續完備的,要即時辦理;不能立即辦理的,要限期辦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要向管理相對人說明原因。

第十壹條實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單位,所有公開的行政許可和審批內容必須具備以下要素:

(壹)辦理事項的依據,即辦理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文件;

(二)職責,即本部門的權限和責任範圍;

(三)工作條件,即辦理時限和要求;

(四)程序,即申請、窗口受理、組織論證、部門審批等流轉流程;

(五)時限,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或者本部門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定的時限;

(六)紀律,即工作人員辦理事項應遵守的紀律和違反紀律應受到的處罰;

(七)工作結果,即事情的結果或不能處理的原因;

(八)服務承諾和監督方式以及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所有進入縣政務大廳、設立服務窗口的單位和部門,要嚴格執行限時辦結制和崗位空缺制,實行“壹站式”服務,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形成的文件、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縣設立的文件中心、檔案機構,並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網上公布,供公眾查詢和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查詢、復制應當公開的行政權力事項信息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協助。

第三章行政權力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行政權力公開的基本形式有:

(壹)通過公示欄、公示欄、宣傳資料和《指南》向社會公開;

(二)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通過新聞發布會、民主評議會、咨詢會、質詢聽證會;

(四)利用電子屏幕、觸摸屏、服務窗口等形式進行宣傳;

(五)采用適合本行業和工作特點、面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行政權力公開的特殊載體:

(1)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政務大廳)。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審批的項目,由進駐部門通過電視、宣傳資料、服務指南等方式向社會公開自己審批的項目、辦理條件、程序、要求、時限和收費標準等內容,並作出承諾。

(2)網絡是開放的。網絡公示的內容應符合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其他要求。縣相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縣信息中心負責網站的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審批、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產權交易、公務員錄用管理、城市規劃等8個重點網絡由牽頭單位負責,明確專人做好網絡維護、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直接受理單位和個人各類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主要辦公場所以適當方式公布應當公開的內容,方便前來辦事的人員查詢。

第十七條公開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和資料,確保信息和資料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避免誤導公眾。

第四章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管

第十八條縣級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領導小組負責行政權力公開相關事項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具體工作由辦公室組織實施。縣紀委、監察局負責對全縣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問責。

各單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行政權力公開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對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實行績效考核制度。績效考核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監察、人事、法制等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每年壹次,分為組織評議和民主評議兩部分。績效考核結果將作為對鄉鎮、縣區各相關單位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縣級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領導小組聘請部分人大代表、CPPCC委員等群眾作為行政權力公開監督員參與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註重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事前審議、事中監督和事後評估,確保公示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定期向同級或上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並通報CPPCC。

第五章問責

第二十四條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投訴處理制度。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熱線電話,及時處理群眾投訴,反饋投訴處理情況,確保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行政機關或縣級監察部門投訴。有關機關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給予答復。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權力公開相關規定要求的,縣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和縣紀委監察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管理局授權的縣級直屬行政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管理局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基層站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制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壹)未及時披露應當披露的事項的;

(二)行政權力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真實的;

(三)未按照規定方式披露應當披露的事項的;

(四)公示範圍與行政權力範圍不壹致的;

(五)不能按照公共權力運行程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程序、條件或者延長辦理時間的;

(六)權力行使不當、不作為或權力運行混亂,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七)未按規定及時更新本機關行政權力載體的;

(八)擅自公開不應公開或涉密事項,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九)因權責不清、公共運行不暢造成的違紀違法案件。

(十)拒不整改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的;

(十壹)投訴不及時處理,處理結果不向群眾公開,導致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行政權力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行政機關違反前款規定需要給予通報批評的,由縣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領導小組決定;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由縣紀委、監察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紀委監察局解釋。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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