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主要教育法規解讀(三)
-教育法規和政策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在“中學綜合素質”壹節中,需要了解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規。
在教育法規的縱向結構體系中,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制定的教育活動規範被納入教育法規體系。黨和政府制定的關於教育方向的文件也被納入教育法規體系。
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措施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措施的性質和地位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教育部制定並發布的,屬於《教育條例》。為了落實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操作細則。《辦法》不僅關系到學生權利的保護,也關系到學校在教育活動中的權益和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秩序。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基本結構和內容
(1)基本結構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三個部分(總則、分則和附則),六章四十條。總則規定了本規程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事故處理原則。具體規定從事故及責任、事故處理程序、事故損害賠償、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等四個方面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進行了規定。補充規定明確了《辦法》涉及的責任主體。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措施
(法令號。12教育部於2002年6月25日發布,根據《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2010 13E1)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立法目的是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在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責管理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中發生的事故,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害的處理。
第三條遵循原則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
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和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的隱患;發生傷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學生。
學校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護學生。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采取相應的內容和防範措施。
第六條義務教育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教育的不同階段,要根據自己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父母照顧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規定或者依法委托學校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和責任
第八條事故責任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向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且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關註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崗位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時,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十壹)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致使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因過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壹)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社團行為準則、學校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
(二)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和教師已經警告、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的。但沒有通知學校;
(四)監護人知道或者已經被學校告知未成年學生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異常,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壹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食品等消費-b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校外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如果行為沒有不當,就沒有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殺死或傷害自己;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學校行為無過錯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學、放學、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
(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
(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
第三章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學校在處理過程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並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助等方式。
第十六條在重大事故處理過程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學校的請求或者認為必要時,指導、協助學校處理事故,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事故的調解與訴訟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協商解決:雙方自願的,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調解期限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後,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專人進行調解,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調解完畢。
第二十條調解程序由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協議的,應當由調解員見證簽署調解協議,結束調解;雙方在調解期間未達成協議,或者在調解過程中壹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調解終止。調解終止或解除。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壹條訴訟條件當事人壹方不履行或者反悔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續事項事故處理結束後,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處理結果。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事故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法律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法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和標準,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傷殘鑒定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有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醫院或者相關機構按照國家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賠償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給予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與救助受傷學生無直接關系的戶籍、住房、就業等事項,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學校沒有責任,如果條件允許,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學生給予適當幫助。
第二十七條學校追償的條件是:學校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進行賠償後。可以向相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監護人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未成年學生進行賠償,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犯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達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負責追償;學校無力全額籌集的,學校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應當協助籌集。
第三十條賠償準備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形式,依法籌集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壹條責任保險有條件的學校應當按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鼓勵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在處理過程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責任人行為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的處理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分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責任人行為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學生的處理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的處理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侵害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學校範圍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學生。
第三十八條幼兒園發生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其他教育機構、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執行。在學校管理範圍內註冊的其他受教育者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處理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2)內容的詳細說明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事故及責任、事故處理程序、事故損害賠償、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等四個方面。
(1)事故和責任
事故責任認定的基本原則:“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根據因果關系的主次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②事故處理程序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有責任及時救助、告知和報告;教育行政部門有指導的責任;處理傷害事故糾紛時,有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和完成調解的時間、調解方式和調解失敗的處理方式。
③事故損害賠償
規定了賠償的責任、範圍和標準、賠償的調解、爭議問題的認定、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劃分、救助措施、辦理責任保險等。
④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規定了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如行政處分;刑事責任,如追究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
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2008年8月29日,* * * * *主持召開全國科教興國領導小組第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劃綱要制定工作方案,正式啟動研究制定工作。2010年7月29日,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正式發布。
1.性質和地位
《規劃綱要》是中國* * *產黨和國家層面的教育政策文件,是20世紀第二個十年指導全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定了這壹時期各教育領域改革發展的大方向、戰略任務和主要任務。《規劃綱要》及時回答了21世紀我國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指明了教育改革發展的方向,為教育法規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依據。
2.基本結構和主要內容
《規劃綱要》由四部分、22章、70條組成。《規劃綱要》從總體戰略、發展任務、體制改革和保障措施四個部分進行闡述。
(1)總體策略
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先發展教育,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教育體系,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
工作方針: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把育人作為教育的基本要求;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把促進公平作為壹項基本國策。教育公平的關鍵是機會平等。教育公平的主要責任在政府;把提高業務素質作為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核心任務。
(2)發展任務
學前教育的發展任務:基本普及學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壹年制學前教育,基本普及兩年制學前教育。
在有條件的地區普及三年制學前教育。重視0-3歲嬰幼兒的教育。
義務教育的發展任務:鞏固和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義務教育是由國家依法統壹實施,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義務、免費、普及的教育。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和教育質量,基本實現區域均衡發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接受良好義務教育。鞏固普及義務教育。適應城鄉發展需要,合理規劃學校布局,辦好必要的教學點,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堅持輸入國政府管理,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重點,確保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增強學生體質。大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鍛煉壹小時。不斷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職業教育的發展任務:大力發展職業教育。職業教育要面向每個人、面向社會,註重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專業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政府認真履行發展職業教育的職責。註重提高質量。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加快發展農村職業教育。增強職業教育的吸引力。
高等教育的發展任務: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大力推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科研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優化結構,做到獨壹無二。推動高校辦出自己的特色。加快壹流大學和壹流學科建設。
繼續教育的發展任務:加快繼續教育的發展。繼續教育是繼學校教育之後,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特別是成年人的教育活動,是終身學習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的體制和機制。構建靈活開放的終身教育體系。搭建終身學習的“立交橋”。
民族教育的發展任務:重視和支持民族教育。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發展水平。特殊教育的發展任務:關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體系。到2020年,30萬人口以上、殘疾兒童較多的市縣基本建成壹所特殊教育學校。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機制。
(3)體制改革
人才培養體制改革:更新人才培養理念。深化教育體制改革,關鍵是更新教育觀念,核心是以提高人才培養水平為目標的人才培養體制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註意學習明星的組合。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幫助學生學會學習。註意知行合壹。註意因材施教。改革教育質量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完善教育教學評價。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學多樣的評價標準。開展政府、學校、家長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教育質量評價活動。做好學生成長記錄,完善綜合素質評價。探索促進學生發展的多種評價方式,鼓勵學生樂觀向上、自強不息、努力成才。)完善社會人才評價選拔制度,營造良好的人才培養環境。
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完善中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完善高校考試招生制度。逐步實施高校分類招生考試。改進招生方式,建立健全有利於選拔專門人才和創新人才的多元錄取機制。
建立現代學校制度:推進政企分開。落實和擴大辦學自主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加強章程建設。擴大社會合作。促進專業評價。完善中小學管理體制。完善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
辦學體制改革: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活力的辦學體制,形成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大力支持民辦教育。依法管理民辦教育。
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統籌性強、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加強省級政府教育統籌。轉變政府教育管理職能。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培育專業教育服務機構。
(4)保障措施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設壹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倡導教育家辦學。加強師德建設。提高教師的專業水平。以鄉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整體素質。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實施中小學教師每五年脫產培訓。以“雙師型”教師為重點,加強高職院校教師隊伍建設。以中青年教師和創新團隊為重點,建設壹支高素質的高校教師隊伍。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等人才項目,為高校聚集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領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