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城市工程管線,是指供水、雨水、汙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有線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滿足生活和生產需要的城市公共空間內,不包括工業管道。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包括維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監控和報警系統。第四條本市管廊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規劃引導、因地制宜、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廊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建立管廊綜合協調機制,決定本市管廊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提高管廊規劃建設的科學性、完整性和系統性。
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事權劃分,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建設的統籌推進和監督管理,承擔市人民政府管廊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本身及其附屬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廊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人民防空、應急管理、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廊管理工作。第七條管廊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可以采取政府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社會投資等方式進行。
政府投資可以通過直接投資、資本註入、固定價格投資等方式進行。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土地使用權等方式,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管廊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本市探索管廊產權登記。第八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管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相關管線單位的意見。第九條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明確入廊管線類型、標準斷面形式、三維控制要求、預留增容空間和監控設施位置,並遵循以下布局原則:
(壹)新城區和開發區內的新建城市道路根據功能需要設置管廊;
(二)城市建成區應當與軌道交通建設、城市道路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相結合。設置主幹管廊和支管廊;不具備條件設置主幹管廊和支管廊的,應當設置電纜管廊;
(3)城市地下綜合體、高強度開發區域、重要公共空間、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道路、鐵路與河流交叉口、過江隧道等。根據需要給予優先考慮;
(四)城市道路寬度不能滿足直埋管線需要或者不宜挖掘的,可以設置管廊。第十條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廊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編制管廊建設三年項目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政府出資的管廊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機構或者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平臺公司負責建設。
社會投資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的管廊,由投資單位根據投資協議確定。
鼓勵管道單位出資建設管廊。第十二條新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工程、重要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根據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管廊;不具備同步建設管廊條件的,應當預留管廊規劃通道。第十三條管廊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城市管廊工程技術規範和專項規劃要求,因地制宜,兼顧人防需要,統籌考慮接入、敷設、擴容、支線等各種管線的需要。管廊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管廊管線單位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