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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追究標準

酒駕是壹種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所以刑法也給予了嚴肅的管理和處罰。酒駕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如果造成嚴重後果,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壹.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我國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行政責任

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吊銷駕駛證,在壹定期限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根據《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記分辦法》,醉酒駕駛的,壹次記12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六個月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 mg /100 ml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所稱“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

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

4.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

5.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如超員、超載或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構成妨害公務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扣押、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抽血的過程進行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的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意見是認定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通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達到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醉酒標準,並在采血前逃逸的,可以將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中的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血前飲酒,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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