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死刑的定義
死刑又稱極刑、行刑和無期徒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壹,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結束壹個犯人的生命。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方法的有關囚犯通常在當地犯下嚴重罪行。雖然這種“重罪”的定義往往存在爭議,但壹般來說,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謀殺”是囚犯被判處死刑的重要原因之壹。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的執行條件是:故意犯罪並經查證屬實,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敲詐勒索、綁架、搶劫、強奸等危害國家刑法的犯罪,可以執行死刑。
二。死刑的定義
特性
懲罰性的: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剝奪囚犯生命的懲罰。
威懾:威懾和教育那些有犯罪意圖的人。
安慰:安撫遇難者遺屬。
針對性:現代死刑壹般針對罪行十惡不赦、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
維護: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人類倫理底線。
殘酷:最古老、最嚴厲的懲罰。
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三。死刑的適用標準和條件
1,適用條件
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性,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刑事處罰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大、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標準
2011年5月24日,最高法院發布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法院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需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統壹死刑的適用標準
最高法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把握和統壹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必立即判處死刑的,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促進因激化民事糾紛引發的犯罪的被害人、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不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第四,死刑的執行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死刑的執行分為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其中,死刑立即執行的方式包括槍決、註射和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方式。
現在執行死刑的方法有哪些?根據以上可以知道,執行死刑的方法有槍決、註射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其中,行刑隊的應用最為廣泛,因為它成本最低,極其方便,註射可以從人道主義層面減輕死刑犯的痛苦。死刑是中國最嚴厲的懲罰。作為懂得執法的中國人民,我們絕不能做違法亂紀的事情。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當采用槍決或者註射的方法”,實際執行死刑由於成本因素會采用槍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