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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證明商標?為什麽要申請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也叫保證商標。1.證明商標的定義《商標法》(2001 10第三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是:“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控制,但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的商品或者服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1998年2月3日第壹次修訂)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是:“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但為其以外的人所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和準確性的商標。2、證明商標的特點(1)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壹定情況下也可以註冊為證明商標,因此,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原產地證明商標和質量證明商標;(2)證明商標應當由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機構註冊並控制,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自己使用已註冊的證明商標;(3)證明商標不是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壹經營者的標誌,而是商品或服務本身來源於某壹產地或具有某種品質的標誌;(4)證明商標的許可程序是公平、公開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可以使用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5)證明商標是幾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註冊、使用和管理必須制定統壹的管理規則並向社會公布,以便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保護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6)證明該商標在轉讓中具有自己的唯壹性,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管能力的法人;(七)將地理標誌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其商品符合該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8)3.原產地證明商標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的關系。地理標誌是WTO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保護地理標誌的義務。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的定義是:“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壹產品原產於某壹成員國或某壹地區或該地區某壹地方的標誌。產品的某些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在本質上可以歸結於地理原產地。”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可以是不會引起誤解的國家名稱和行政區劃名稱以及地區和地域名稱。地理標誌有三個基本特征:1。它表明貨物或服務的真正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獨特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3.這種品質或特征本質上可以歸結為其特殊的地理淵源。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誌實際上是特殊地理標誌,更接近原產地名稱。原產地名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裏斯本協定》定義的。原產地名稱的定義是:“原產地名稱是指壹個國家、地區或者特定地點的地理名稱,用於標識該地生產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品質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地理環境造成的,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原產地名稱是壹種特殊的地理標誌,強調原產地的唯壹性,往往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具體質量。原產地名稱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壹個地理名稱;2.明確表明貨物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顯示了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征。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事實上,TRIPS協議中定義的地理標誌是參照巴黎公約中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所以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屬於同壹個概念。如果要比較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誌的定義,可以看到以下情況:地理標誌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更廣。換句話說,所有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有些地理標誌不是原產地名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地理產品保護條例》(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做了壹系列保護性規定。根據這壹規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原產地地理區域產品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地理區域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保護區域範圍的確認、產品品種註冊等管理工作。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體系,受商標法保護的壹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質量證明商標。原產地證書商標註冊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原產地名稱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理論上,這個名字因其用途而有了“第二層含義”,即人們把它與地名聯系在壹起。原產地證書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區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環境以及這種環境對商品質量特征的本質影響。所以申請時提供的證書商標註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說明,也是考查的重點。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來看,原產地名稱在我國屬於證明商標的範疇。原產地證書商標的註冊和保護可以有效提高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證明商標在中國註冊後,才能根據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馬德裏協定的有關議定書)進行原產地名稱的國際註冊,並能充分利用優先權的規定盡快獲得國際註冊,有利於商標註冊人在國內和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國際慣例,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因此,我國現在采用成熟的商標註冊管理制度來保護原產地證書商標,既可以充分發揮現有制度和人員的優勢,節省單獨設立部門的物力和人力,也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註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書商標與註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4.保護證明商標的意義證明商標用於保證所用商品的特定質量,有利於企業向市場銷售商品,也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質量。註冊證明商標可以保護中國著名的地方產品。中國幅員遼闊,自然氣候豐富,有很多具有原產地意義的特產。農副產品和手工藝品是中國的重要資源和傳統出口商品。如果商品名稱被濫用,失去了原有的質量特征,可能會削弱某些產品的特性,失去我們寶貴的財富。由具有監測能力的機構對商標進行註冊和管理,並將其置於法律保護之下,將使經營者和生產者按照規定的條件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保證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使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這是制度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和發展不可或缺的壹部分。5.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1)證明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質量,普通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來自某壹經營者。(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能夠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需要是合法註冊的經營者即可。(3)申請證明商標註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提交管理細則,普通商標只需按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提交即可。(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5)許可他人使用證明商標,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辦理手續,並出具許可證。要允許他人使用通用商標,他們必須簽訂許可合同。(6)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均可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和檢測監管能力。普通商標的受讓人包括依法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人。(7)證明商標有效期滿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而普通商標壹年內,商標局只能核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6.商標註冊證明申請人的資格和條件(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壹修訂版1998 12)第二條規定,國內商標註冊申請人申請集體商標的主要資格範圍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監督的能力,b、必須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同時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有能力對指定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證明。主管部門壹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c、必須制定《申請認證商標使用管理細則》。7.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壹般應包括以下幾點:1。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2.使用認證標誌的目的(意義和目的)。3.商標(logo)的含義。4.商標證書內容簡介(商品或服務的具體質量和特點)。5.使用商標的條件、手續和程序。6.委托或指定檢測機構名單。7.收取商標使用費和費用的數額。8.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的責任。9.使用權的喪失。10.使用權不可轉讓。11.登記人的權利和義務。8.證明商標註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證明商標壹旦註冊,在履行註冊人規定的程序後,如果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要求,就可以使用。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的要求的,註冊人不得拒絕使用。註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修改,應當經商標局核準,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證明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在與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後1個月內,報告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情況。向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將註冊的證明商標轉讓給其他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但必須自商標局核準之日起生效。證明商標的註冊人違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的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履行控制義務,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註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失去對其商標使用的控制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經證明侵犯了商標專用權的,註冊人可以依照《商標法》和《細則》的有關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宣布的用戶可以作為相關方參與上述請求。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在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會出具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並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報商標局備案,商標局予以公告。《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書式詳細記載全部內容,並由註冊人簽名,可以收取壹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應當專用於證明商標的管理。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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