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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的處罰標準

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的處罰標準:

1,輕微違章的表現: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拒絕接受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2)處罰標準: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處以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辭退。

2、壹般違法行為的表現: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

(2)處罰標準: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處以8萬元以上654.38+0.5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辭退。

3、嚴重違規行為的表現: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拒絕接受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2)處罰標準: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處以654.38+0.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辭退。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中負有下列職責:

1,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相關資料,核實相關情況;

2、檢查危險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爸爸;

3.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績效;

4.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5.有權對現場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進行糾正或者作出處理決定。

6、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決定;

7、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8.企業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壹般指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安全副總)。這些人員需要有證書,即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壹證)。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除和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整體提升;

(四)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拒絕接受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管理權限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解聘;自處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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