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回答:辭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壹個非常明確的前提條件,就是本人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辭退決定只能由有管理權限的組織,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經過嚴格調查核實,按照明確應當辭退的處罰法律法規作出。在這個非常嚴肅的問題上,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壹意孤行。國家工作人員不是某些人隨意處置和發泄憤怒的出氣筒。為什麽這麽說?
在我國,所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科教文衛體等國有公益性事業單位工作,實行事業編制管理,為全社會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大部分人的工資福利也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承擔。我國目前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是2014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2014年7月至201年6月實施,事業單位實行全日制用工制度。這裏要明確的是,參與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完全按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六章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規定了獎懲。還明確規定,對工作人員的處分,應當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為依據。這其實就是紀檢監察機關的“24字”處理方針。也就是說,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當然也包括辭退),必須依次做到:查清違紀違法事實,取得合法有效證據,依據法律法規準確定性,處分積極穩妥,辦案完全合法,具備必要的法律程序。這是必須遵循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則。如果達不到這些法定要求,就不可能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處罰。
在2020年7月1之前,專門處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部門規章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原監察部於2012年8月制定,以18號令發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明確從2012年9月1日開始執行。這是近年來事業單位的處罰。2020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生效,紀檢監察機關和行政部門也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
說到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以國家名義聘用的專職國家工作人員,自然應該遵紀守法。存在違法違紀甚至涉嫌犯罪行為的,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明確規定,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在徹底查清違法違紀事實的基礎上,給予行政處分;當違法違紀行為非常嚴重或者已經構成犯罪時,當然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毫無疑問,這套程序要完全下來還需要很多時間,還需要監察機關的審批和會議的決定。從這個角度來說,開除壹個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確實是壹件很麻煩的事情。
歸根到底,懲治違法亂紀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壹個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任何壹級領導和單位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無權自行其是。凡是不嚴格按照24字處理政策的,當然不能處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再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某些領導或上級領導的奴隸,更不是發泄憤怒的對象。既然要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就要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明顯違法違紀為最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礎上,依法啟動調查程序,嚴格按照國家政策的規定進行。否則,沒有處罰工作人員的可能。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壹意孤行,對如此極其嚴肅的事情做出決定,這是絕對不可想象的。當然,作為在體制內工作的事業單位領導同誌,對這套程序肯定是相當熟悉的,絕不會輕舉妄動。如果偶爾有領導胡作非為,那只能說明他們不懂政治規矩,沒有法紀意識。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辭退,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工作人員與單位的聘用合同直接終止,人事關系終止。從此和單位沒有任何關系,工資完全停發,社會保險費也停發,徹底失去生活來源,成為標準的失業人員。毫無疑問,這對任何人都是壹個非常沈重的打擊。更嚴重的是:被解雇後,再就業面臨嚴格的法律限制;當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年限全部清零。即使開除後重新入職繼續繳費,基本養老金肯定會有壹定程度的下降,老年生活會更加艱難。因此,開除公職只是比追究刑事責任和依法判處刑罰略輕的政府紀律措施,其極其嚴重的法律後果只能在後半生慢慢品味。這是失業第壹案:被開除公職。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叫被依法辭退。其法律依據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有兩個原因:1)曠工。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壹年內曠工超過30天。畢竟:不去上班,妳想要什麽?2)年度考核不合格,仍拒絕調整崗位的;或者連續兩年考試不及格。歸根結底:工作不達標,妳還是不聽單位的安排。除了這兩種法定情形,事業單位無權辭退工作人員。
以上兩種情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辭退。被辭退的政策前提是:我確實有壹些錯誤,但不太嚴重,根本不能和被辭退相提並論。因此,被辭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僅可以領取壹定的辭退費;再就業不受影響,繼續參保繳費也可以;它將不會被清除為付款期。總之,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的法律後果並不太嚴重。
第三種情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辭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歸根結底,第壹句話:我沒有任何缺點和錯誤,只是主動退出,只是要依法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當然,需要辦理個人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總之:要嚴格區分失業(或離職)的三種完全不同的原因:被開除公職、被單位辭退和個人主動辭職,壹點也不能混淆。
不花自己的錢去交別人,還想斷後路。智商80以上的人,不想惹這個麻煩。能做到開倉位置的人,智商都在80以下的很少。
無緣無故開除壹個有組織的人,五天打雷。
整天想著砸別人飯碗的人,比毒蛇猛獸還可怕。
人們常說,在體制內開除壹個人比槍斃壹個人還難!可見開除事業編制人員的難度很大!從另壹個角度也說明事業編制的職業穩定性很好!這也是為什麽還是有那麽多畢業生要死記硬背考試的原因。
現在國家有專門的規定來管理事業編制。下面,我就說說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可以辭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情況:
1.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有四種: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或者開除。辭退是最嚴重的壹種處分,只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了最嚴重的錯誤,才能適用。
2.根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失職瀆職、廉潔從業紀律、財經紀律,以及違反職業道德、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壹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可見,編制人員基本上只有犯了體制內不可容忍的錯誤,也就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時候,才會被開除。
比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辭退。
3、從有關規定看:
第壹,在事業單位人員違紀行為中,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只能是主觀故意,而且是犯了大錯誤的情況下才可以辭退。
第二,壹般情況下,不服從領導,不尊重領導的人,領導再厲害,也不能把妳從這個職業上辭退。
第三,事業編制人員有點佛,甚至“平”。更何況他們工作消極懈怠,單位不會開除妳,最多不會提拔重用妳,或者給妳壹個訓誡,也不會把妳從事業編制中剔除。
結論:事業編制人員很難開除,這也是很多頂尖重點大學畢業生,甚至博士畢業生想進體制內的原因。正是這樣壹種過於穩定的狀態,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事業單位的發展;事業單位改革,幹部能上能下。很多事業單位都在逐步推行職員制和合同制,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也在逐步取消事業編制,這可能也是造成這種弊端的原因之壹。歡迎留言!更多教育熱點和觀點,請關註海南。
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困難。開除的條件是什麽?
基本上只有在違法亂紀的情況下,單位才有權利辭退壹個有事業編制的人。
而且辭退事業編制需要上級批準,召開會議研究,寫情況說明等。,還有壹系列復雜而嚴肅的程序。
我見過和炒過的事業編制,都是因為違法亂紀被炒的。
我曾經有壹個同事老B,因為和領導有矛盾,每天經常在公共場所領導上班開會。他壹點面子都不給。甚至有壹次,我直接做了。雖然被拉走了,但影響極其惡劣。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他也沒有被解雇,甚至沒有受到懲罰。
因為斷了人家的財路就等於殺了自己的父母。反正是交錢的國家,鐵血戰士,流水領袖。沒有壹個領導會因為自己的私欲而解雇員工。他被開除後,天天盯著妳舉報,誰都受不了。
這麽說吧,解雇壹個職業編輯比提拔他要難得多。開除他比讓他進來難多了。
除非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否則根本不能開除。這就是鐵飯碗,不然這麽多人擠破頭也要進去。所以,只要不嚴重違法亂紀,在單位橫著走,沒人能幫妳。大不了就不重用,或者送回去重新發帖。
我認識壹個人,是事業單位的老手。他遲到早退是常事。上班就是釣魚,時不時出去真的釣魚。有壹年,單位領導給他的年終考核不及格。結果他不肯簽字,再三催促,他就是不肯簽字。導致全單位的表交不上來,也導致全單位的年終獎發不出去,引發投訴。最後領導親自為他美言幾句,他才勉強簽了字。
明年單位領導咽不下這口氣,準備再給他壹張不合格的,就讓他先在空白表格上簽字。結果他拍照之後就舉報了,而且是嚴重違規,導致領導直接被調到二線。從此工作上沒人敢惹他。當然,他會徹底失去進步的機會。
有些部門人浮於事,效率低下,可能和這些原因有關。
入學有多難,開除就有多難。
雖然簽合同是為了職業準備,但性質大家都懂。
除了政治前途不如行政編制,壹類事業單位的穩定性和行政機關基本相同。
公務員壹輩子都是非領導崗位,人很多。
很麻煩。我被解雇了。原單位人事凍結不允許辭職。但是很多人其實已經離職了,我也是,拖了壹年,原單位勞動部門找我找地方做了個公證:我主動解除了勞動合同,沒有向原單位索賠,原單位給了我壹個曠工辭退的紅頭文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辭退的規定,但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會予以辭退。以我近20年的事業單位工作經驗,真的很難炒掉壹個事業編!這20年裏,我沒見過職業編輯被開除的,除非他有嚴重違紀或者被判有期徒刑。再說,妳無緣無故炒了別人,就是砸了他們的鐵飯碗,讓他們無路可走,沒飯吃,別人也會跟妳拼命。我相信95%的人都不會做出隨意開除人這種出格的事情!當然,也正是因為很難開除,導致壹些業務人員很難管理。有的人在佛門工作,有的人不負責任,有的人肆無忌憚。下面,舉幾個例子來證明解雇員工的難度:
(1)鄉鎮企業職工壹名..a是本地人,在鄉鎮工作15年。由於文化知識有限,A只能做壹些工作,只要涉及到材料,壹般都是推脫。有壹次,壹個鄉鎮的副鎮長讓他寫壹個農業調研材料,A直接當場說寫不出來,搞得副鎮長拍桌子。此後,副市長會議會批評A,說A不聽招呼,不執行領導指示,素質低。有壹次,A真的受不了了。當著鄉黨委書記的面,直接封了副鎮長的領子說,我忍妳很久了。下次,妳會看到的!事後副市長威脅要開除A,直到A被調到縣城,副市長也沒有辦法開除A,讓副市長很沒面子。
(二)市級機關的副主任..副主任B工作10多年,沒有升職欲望。也正因為如此,B才具有很強的個性。只要他不喜歡的領導,不喜歡的事情,他都會說幾句,讓局裏的人更怕他。有壹次,部隊新來了壹個副局長,負責B的部門。新副局長正式上任,組織了幾個分管部門開會,要求按時上班,嚴格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壹天下午下班後,副主任要求B部門全體人員開會布置任務。b向科長請假,說下班有事,走了。副局長覺得不舒服,命令科長馬上給B回電話。b沒有理會,沒有回單位。第二天,副局長把B叫到辦公室,問B為什麽不開會。b說下班後有私事要處理。副局長因B無組織無紀律而對他大吼大叫。b脾氣很大,還喊著問候副主任的父母,搞得全樓層都知道了。這件事也是沸沸揚揚,新來的副局長也在給黨組施壓,要處分B,還說B年終考核不及格!導演是個聰明人,他開始大喊大叫,好像不太重視這件事。後來不了了之,B的年終考核還是合格的,年終獎也領了。相反,B的威信被抹黑了。
(3)某縣級機關C. C因打架被公安局拘留,但未判刑。c只被給予紀律處分,刑事拘留期滿後,仍到單位上班。
(4)我市政府機關D. D是我市政府綜合業務科副科長,主持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因為受賄30萬,他給沒有資質的企業非法批證照。後來被紀委調查,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判刑2年6個月。量刑書發出後,紀委要求我局報請組織部審批開除D. D的公務員生涯就這樣結束了。
如果按部就班去上班,即使軍官不積極,表現不突出,壹般也不會被開除。解雇,除非妳犯了嚴重的錯誤。
事業編當不了大官,在縣級單位最多升值到副科級。比如鄉鎮黨政辦主任,服務大廳主任,可以做好股票管理員。壹般來說不會有太大的動力。吃飯拿卡都是小問題。壹般來說,通報批評警告會受到記過處分。除非妳手握實權,與人勾結,玩忽職守,侵吞公物,查證定罪,壹般不跑路,妥妥的公開。
絕大多數的事業編都是以事業為導向,壹個螺絲釘,堅守崗位,不到那個地步。他們像普通人壹樣過著平靜的生活。事業編制雖然沒有給他們帶來巨大的財富和巨大的財富,但也是安居樂業的溫暖港灣。
他們愛國敬業,無怨無悔,不能高升,自然責任壓力小,職業風險小。因為資源和權限有限,幾乎很難成為糖衣炮彈的靶子。如果過得安穩,那就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