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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在經濟糾紛中是什麽意思?

第壹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在原告起訴時根據原告自己對責任大小的理解來劃分。原告認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往往在起訴書中列為第壹被告,承擔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法院審理案件時,為了方便,也會跟著原告的名字。但這不是壹個法律概念,也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只是實踐中常見的做法。

原告起訴妳的原因會在起訴書中寫明。只要妳有利益關系,符合法院的要求,法院就會立案登記。

經濟糾紛有兩種:壹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而建立交易關系、* *並實施交易行為的壹種法定的、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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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經濟訴訟的概念和任務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經濟訴訟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能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紛,確認經濟權利義務關系,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經濟訴訟的主體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履行相應的職責。人民法院作為案件的法官,既是訴訟的參與者,又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管轄權。因此,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在解決經濟糾紛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2.訴訟當事人

經濟訴訟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糾紛與審判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判決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訴訟程序的人。

被告是指被指控侵犯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糾紛,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爭議的經濟實體的權利有獨立請求權的人,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對案件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第三人可以分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事人作為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經濟訴訟具有重大影響。

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訴訟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經濟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是為了維護被代理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

4.訴訟的其他參與者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參加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證人、專家、勘驗人、翻譯人員等。雖然以個人名義參加訴訟,但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他們只是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履行壹定的訴訟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完成審判活動。

(三)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

經濟訴訟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經濟訴訟全過程起指導作用的基本原則。是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活動和經濟訴訟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同性原則和獨特性原則。就獨特原則而言,主要有: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法院調解原則;

3、懲罰原則;

4.辯論原則;

5.支持起訴原則;

6、平等互惠原則;

7.檢察監督原則。

二、經濟案件的受理範圍

經濟案件的受理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確定人民法院受理經濟案件的範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的分工和權限。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法人、其他組織、公民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

折疊仲裁

壹、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壹)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自願將雙方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法。

(二)仲裁的特點

1.仲裁是基於雙方的意願;

2.仲裁機構是非政府組織;

3.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是保密的;

5.仲裁很快。

(3)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仲裁過程中的指導原則,也是仲裁機構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1,依法獨立仲裁原則;

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3.協議管轄原則;

4.終審原則;

5.公平合理原則。

第二,仲裁的受案範圍

中國經濟仲裁的受案範圍很廣。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提交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此外,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於壹般的經濟合同糾紛,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的仲裁另行規定,不屬於仲裁法的範圍。

折疊行政復議

壹、行政復議概述

(壹)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體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2)特點

1.行政復議針對的是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復議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

3.它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二、行政復議的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範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0復議機關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3.許可證管理案例;

4.行政確認權案件;

5.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6、農業承包合同案件;

7.違法履行義務的案件;

8.行政許可案件;

9.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10,行政給付案件。

行政機關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調解、行政仲裁和其他民事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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