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表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證券公司名稱和證券經紀人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限。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執業的地域範圍。
(六)證券經紀人基本行為準則。
(七)證券經紀人報酬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九)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執業的地域範圍應當與其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為證券經紀人提供不少於60小時的崗前培訓,包括不少於20小時的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證券公司應當測試證券經紀人崗前培訓的效果。
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並通過考試後,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辦理執業登記。執業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姓名、身份證號、代理權限、代理期限、證券營業部、執業區域和公司查詢投訴電話等。
證券公司辦理證券經紀人執業登記後,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印制證券經紀人證書,加蓋公司公章,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壹印制和編號。
第九條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證券公司應當收回證書,向協會變更人員執業登記,並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新證書的印制和發放。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托關系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註銷其執業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無效。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的範圍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客戶辦理開戶、銷戶、過戶、證券認購、交易或資金存取、轉賬、查詢等業務;
(二)向客戶提供或者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或者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並對客戶的證券交易收益或者證券交易損失的賠償做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的經營場所等不正當手段招攬顧客;
(五)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服務場所或者交易便利,或者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
(八)委托他人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提供證券經紀人執業所需的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查詢系統,確保客戶可以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代理權限、代理期限、證券營業部、執業區域、證書編號等信息,並可以通過現場或者互聯網查看證券經紀人的照片。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短信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按月或者按季度向客戶提供證券經紀人招募和服務的客戶賬戶的交易情況、資產余額等信息。證券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指定人員通過面談、電話、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對證券經紀人招攬和服務的客戶進行定期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並做好完整記錄。客戶回訪負責人不得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系統,采用技術手段對證券經紀人招募和服務的客戶賬戶進行有效監控。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合同追究其責任,並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報告。證券經紀人不再符合規定的執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終止委托合同。
證券經紀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涉嫌刑事犯罪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以便在證券經紀人執業過程中留下痕跡。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錄證券經紀人個人基本信息、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狀況、代理權限、代理期限、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區域範圍、執業前及後續職業培訓、執業活動、客戶投訴處理、違法違規及超越代理權限行為處理、績效考核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年度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相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的運行和完善情況;
(2)本年證券經紀人數量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人數量及其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
(三)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支付情況和合法權益保護情況;
(四)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和後續職業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培訓人數和下壹年度的培訓計劃;
(五)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相關的客戶投訴和糾紛及其處理情況,目前可能引發集中投訴的事項、形成原因及擬采取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四條協會負責制定相關自律規則,組織或者辦理證券經紀人資格考試、註冊、證書印制和後續職業培訓,可以對證券公司委托管理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進行紀律處分。
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數據庫,為社會公眾提供證券經紀人註冊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的,依法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對違規或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發生重大糾紛和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金計算比例和證券營業部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金計算金額,並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第二十六條證券經紀人相關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證券經紀人資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執業前和後續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行為規範、報酬計算和支付方式以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啟動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實施方案至少應當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準和確定程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步驟等。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9年4月3日起施行。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於03年4月13日起施行。證券經紀人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後方可執業。投資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查看證書中的相關信息。
根據《暫行規定》及相關自律規則的要求,證券經紀人應當通過其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取得其所服務的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後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執業時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證件。其執業活動不得超出證書規定的代理權限範圍,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為客戶辦理開戶、銷戶、過戶,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撥、查詢;2.向客戶提供或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或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並對客戶證券交易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交易的損失作出承諾;4.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經營場所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5.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7.為客戶提供非法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從事招攬客戶、客戶服務等活動;8.委托他人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9.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接受證券經紀人宣傳、推介和服務時,應當主動查驗證券經紀人證書,認真閱讀證書載明的信息,了解證券經紀人的身份、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代理權限、代理期限、執業地域範圍和禁止行為。發現證券經紀人涉嫌違規的,應當拒絕接受其宣傳、推廣和服務,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舉報。
對於《證券經紀人證書》及其所載明信息的真實性,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核實,也可以通過現場、電話、網絡等方式向證書所載明的證券公司查詢核實。
為配合《暫行規定》的實施,中國證券業協會先後出臺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準則(試行)》、《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註冊暫行辦法》等自律規則。與證券經紀人管理相關的監管和自律規則基本到位。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準並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