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計算侵犯肖像權?
嚴格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壹,就可以認定為侵犯他人肖像權。
1.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典中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都是針對肖像權的“不當使用”。這種不當使用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就可以隨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民法典》第1018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壹千零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為才是合法的。如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發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和姓名權壹樣,都是專有權。個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什麽目的,復制、傳播、展覽等。公民的肖像權應當得到公民的認可,否則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創作並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師來說,就是給別人拍照的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現,只有我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為公開發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攝),不影響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也就是說,雖然沒有公開使用,但也構成侵權,比如影樓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戶的照片。
3.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
即行為人惡意侮辱、醜化、玷汙、損壞他人肖像或者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毀或倒掛他人照片,此類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二、攝影中如何規避肖像權
肖像權是每個人受法律保護的壹項基本權利。當然,在街上拍攝的人的肖像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權利人授權,將肖像權用於商業目的是違法的。結合司法實踐,嚴格意義上來說,即使照片中的肖像沒有用於商業目的,肖像所有者也可以主張相應的權利。那麽照片著作權和路人肖像權其實是有矛盾的。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規避這種侵權的可能性:
1.街拍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路人肖像,應當取得路人肖像權的許可。換句話說,這次街拍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拍攝別人的肖像。如果是傳播,我個人認為需要獲得他人授權。
2.如果照片的主要內容不能代表他人的肖像,盡量通過避開正面圖像的拍攝角度,對暗部進行遮光,通過構圖使肖像閃光,降低肖像圖片的比例等方法進行拍攝,盡量不要在照片中清晰地顯示他人的肖像。
3、拍攝各種活動、展覽等公共事件,拍照權可以適當使用,不必太在意。
4.拍攝地點應該在公共領域,而不是私人場所。
5、註意他人隱私,敏感信息最好用後期軟件過濾掉。
三、什麽情況下不侵犯肖像權?
肖像權也會受到壹些限制,有壹些違反法律的理由。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中,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肖像的公益使用,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時使用犯罪嫌疑人肖像,司法人員為犯罪嫌疑人拍照作為司法證據使用;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參加者不得因其活動是公開的而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2.為公民自身利益使用肖像,如因失去親人而發布《尋找妳》的公民使用肖像;
3、利用人像進行社會新聞報道,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善意拍照,如利用公民人像宣揚社會正氣或揭露社會醜惡,以及特別幸運或不幸的人、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在場的人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4.善意使用政治家和社會明星的肖像。政治家、電影明星、體育明星等公眾人物出現在公共場合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綜上,侵犯肖像權是壹種侵權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屬於侵犯肖像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權包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所享有的個人利益。壹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藝術表現。通常我們在判斷壹個人物的外在形象是否構成人像時,要結合其形態和位置來看。首先,人物要有肖像特征。第壹,它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攝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第二,畫像還必須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體態、外貌、表情等;第三,畫像必須真實,有爭議,知名人士壹眼就能知道是誰的畫像。其次,必須是壹個公民的具體畫像的事實。在畫面中,公民肖像應在整個形象中占據突出的主要位置,並作為特定的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的使用來達到目的。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是藝術化的再現,要固定在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具體地、獨立地。它是來源於並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處分,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謂“財產利益”不是來源於自然人本身的體貌特征,而是來源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反映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自然人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保護人格利益的需要。所謂“肖像權”,是自然人專屬的壹種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復制其形象(肖像)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公民在自己肖像中體現的個人利益是我國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對象。它包括基於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