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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7月8日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我給妳介紹壹些關於乘務的規定,希望對妳有幫助。

船員服務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船員服務管理,規範船員服務,維護船員服務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船員服務。

本規定所稱船員服務,是指代表船員申請培訓、考試、申請證書(含外國籍船員證書)、代表船員管理船員事務、為船舶提供配員的相關程序。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船員服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壹實施船員服務管理。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船員服務管理;內河船舶船員服務管理由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第四條國家鼓勵成立船員服務行業協會,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增強行業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員服務機構資質

第五條船員服務機構分為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機構和海船船員服務機構;遠洋船員服務機構分為甲級和乙級..

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機構是指為內河船舶船員提供船員服務的機構。

壹類船員服務機構是指為國際和國內航行的船員提供各種船員服務的機構。

乙級船員服務機構是指為國內航行的船員提供船員服務的機構。

第六條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固定辦公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和兩名以上具有壹級、二級內河船舶駕駛員資格的專職業務人員;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的規定,建立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處理制度和服務業務報告制度等船員服務管理制度。

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的服務機構,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場地證明、人員資格證書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向工商登記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從事A類海船船員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於300平方米的固定辦公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和五名以上具有海船壹級和壹級船員資格的專職業務人員;

(四)從事B類船員服務3年以上,最近3年內為國內沿海船舶配員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的規定,建立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反應制度和服務業務報告制度等船員服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從事B類海船船員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於150平方米的固定辦公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和兩名以上具有海船A、B、C類壹級船員資格的專職業務人員;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的規定,建立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反應制度和服務業務報告制度等船員服務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從事船員服務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船員服務機構的申請文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專職管理人員的船員適任證書或者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擬設機構人員構成和職責的說明材料;

(五)船員服務相關管理制度文件;

(6)國內沿海船舶配員證明材料(僅適用於A類船員服務機構申請人);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在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專職管理人員的船員適任證書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原件。

第十條船員服務機構的申請和受理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壹條申請甲級船員服務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提出。

申請B類船員服務,應當向工商登記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工商登記沒有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和中國海事局指定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交。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遠洋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應當載明船員服務機構的編號、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服務範圍、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遠洋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化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到發證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如果服務範圍發生變化,應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實行中期驗證制度。

中期驗證應在《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簽發之日起第二至第三年間進行。

申請遠洋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中期驗證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期中核查申請文件;

(二)船員服務機構資質符合性說明;

(三)船員服務業務說明;

(4)其他證明材料。

中期驗證合格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註《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申請換發《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申請換發《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換發申請書;

(二)本規定第九條第壹款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的材料。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辦理《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註銷手續:

(壹)申請註銷;

(二)法人依法終止;

(三)《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撤銷。

第三章船員服務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依法與海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是海員的用人單位。未與船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船員使用單位為船員用人單位。

船員服務機構向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時,應當簽訂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或者勞務派遣協議。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船員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費用、意外傷害保險和社會保險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並將船舶配員服務協議的內容告知相關船員。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被派遣船員的崗位、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意外傷害保險和社會保險費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並告知被派遣船員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船員服務機構為與航運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船員提供船員服務的,應當事先征得船員用人單位的同意。

船員服務機構為船舶提供船員服務時,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依法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船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

第十八條船員服務機構提供船員服務業務,應當與船員簽訂船員服務協議。

船員服務機構不得為未註冊船員提供船舶配員服務。

船員服務機構不得扣減船員用人單位和船員用人單位根據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支付給船員的勞動報酬。

為與船員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船員提供配員服務,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船員服務機構同時履行船員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船員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船員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履行誠實守信的義務。

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重復收費或者超標準收費。

船員服務機構在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時,應當向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員用人單位及相關船員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損害船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服務的船員獲得合法的、約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提供相應的支持。

船員發生失蹤、死亡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船員用人單位做好相應善後工作。

第二十壹條船員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欺騙、賄賂、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二)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三)超出《遠洋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的服務範圍提供船員服務的;

(四)以虛假資質、虛假證書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員培訓、考試、證書申領等相關業務;

(五)為未取得船員服務資格從事船員服務的機構辦理各類船員服務;

(六)嚴重侵害船員合法權益,或者在船員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時不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境外海員聘用單位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內直接招聘中國海員,應當通過符合本規定資質要求的海員服務機構招聘。

第二十三條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服務信息檔案,記錄船員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事項,保持船員服務信息真實、連續、完整:

(a)該船舶的資格。

(二)基本安全培訓、適任培訓和專項培訓;

(3)適任狀態、安全記錄和違章記錄;

(四)勞動合同、船員服務協議和船舶配員服務協議。

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名冊,記載船員姓名、所服務的航運公司和船舶名稱、船籍港、所屬國家等。,並定期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員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和船員合法權益保護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服務機構管理檔案,記錄船員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務範圍、業務發展和守法情況。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服務機構名單公布制度,定期公布不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和承擔法定義務、侵害船員合法權益或者不誠實守信的船員服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船員服務機構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相應的船員服務機構許可決定,並依法辦理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註銷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船員服務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予以沒收。

本規定所稱?未經批準從事船員服務?,是指下列行為:

(壹)未取得《遠洋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從事船員服務業務的;

(二)以欺騙、賄賂、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三)超出《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的服務範圍提供船員服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船員服務機構未將其信息、招收或者管理的船員姓名、所服務的航運公司和船舶名稱以及所屬國家定期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船員服務機構提供船員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欺騙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654.38+0.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吊銷《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的處罰。

本規定所稱?提供虛假信息詐騙船員?,是指船員服務機構的下列行為:

(壹)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未向社會公布的;

(二)重復收費或者超標準收費,或者超出公布的收費項目收費的;

(三)未將《船員服務協議》的相關內容告知相關船員的;

(四)扣除根據船員服務協議應當支付給船員的勞務報酬;

(五)有其他欺騙船員行為的。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規定,船員服務機構未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船員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為未登記為船員的人員提供船員服務,或者未經船員用人單位同意,為尚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船員提供船員服務的;

(二)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三)以虛假資質、虛假證書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員培訓、考試、證書申領等相關業務;

(四)嚴重侵害船員合法權益,或者在船員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時不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違反規定許可船員服務機構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為航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船舶提供船員服務的,應當按照《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服務管理》取得A類遠洋船員服務機構許可。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開展船員服務的機構,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壹)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最近三年為外國籍船舶提供船員300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甲級船員服務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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