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科或財務科。
二、信用A資格考試的內容是什麽?
壹、公司信貸
(壹)掌握企業信用的要素和類型;
(二)熟悉公司信貸管理的原則、流程和組織架構;
(三)了解發展綠色信貸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四)掌握企業信用的主要產品。
二。貸款申請的受理和貸前調查
(壹)熟悉借款人應具備的資格和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借款人的分類;
(二)掌握貸款意向階段面談的內容和方法、內部反饋的步驟、材料的準備和註意事項;
(3)掌握貸前調查的方法和內容;
(四)熟悉貸前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
三、貸款需求分析
(壹)熟悉貸款需求分析的意義和貸款需求的影響因素;
(二)熟悉貸款需求的分析方法,能夠利用相關信息判斷企業是否需要借款,以及借款需求的原因;
(三)熟悉貸款需求與債務結構的關系。
四、貸款環境風險分析
(壹)熟悉區域風險的分析方法;
(二)熟悉行業風險分析的基本方法。
動詞 (verb的縮寫)客戶分析和信用評級
(壹)熟悉客戶質量分析的內容和基本方法;
(二)熟悉客戶財務分析的內容和基本方法;
(3)了解客戶信用評級的對象、因素、方法和流程。
不及物動詞擔保管理
(壹)掌握貸款擔保的分類、範圍、原則和作用;
(二)掌握貸款擔保人的資格和評價、擔保的壹般規定、主要風險和管理要點、銀信合作業務的風險防範;
(三)掌握抵押擔保的條件、壹般條款、主要風險和管理要點;
(四)掌握質押擔保的設定條件、壹般規定、主要風險和管理要點,以及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5)掌握商業銀行押品管理的基本原則、押品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押品的實物管理和期限管理。
七、信貸審批
(壹)掌握信貸授權與貸款審查分離的相關內容;
(2)掌握授信額度的決定因素和確定過程。
(三)掌握貸款審查項目和審批要素。
八。貸款合同和付款
(壹)掌握借款合同的簽訂流程和管理要點;
(二)掌握貸款發放的條件、原則和審查流程;
(三)掌握貸款支付的種類,各種支付方式的條件和操作要點。
九。貸後管理
(壹)掌握借款人貸後監測的基本內容;
(二)掌握貸款用途和還款賬戶監控情況;
(3)掌握擔保人管理、抵押物管理、擔保的補充機制;
(四)掌握風險預警的程序、指標體系和處置;
(五)掌握信貸業務到期的處理方法;
(六)熟悉檔案管理的內容和要求。
十、貸款風險分類和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
(壹)熟悉貸款風險分類的相關內容、對象、原則和標準;
(二)熟悉貸款風險分類方法。
XI。不良貸款管理
(1)掌握不良貸款的相關內容;
(二)熟悉不良貸款的處置。
附錄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
(二)《商業銀行授信盡職調查指引》(銀監發_2004_51)
(3)《商業銀行集團客戶信貸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2010)
(4)綠色信貸指引(銀監會令第4號[2012])
(5)《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號)
(6)《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
(七)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
(8)《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修訂)》(銀監發_2011_85)
(9)《商業銀行M&A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會令第5號[2015])
(十)《國務院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發_2019_26)
(11)《商業銀行抵質押品管理指引》(銀監會16 [2065438]號)
(12)《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年第54號)
(十三)《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金彩_2012_6)
(十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免稅工作的通知》(2016 _ 56號)
三。根據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每天學習壹些法律知識。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年第2號效力等級現行有效發布日期:2010年2月12實施日期:2010年2月12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從事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和經營的貸款。第四條個人貸款應遵循合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過程管理機制,針對每種貸款類型制定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確相應的貸款對象和範圍,實施差異化風險管理,並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地域、品種、客戶群體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七條個人貸款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貸款人不得發放無特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合理的借款人收入與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的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金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受理與調查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二)借款人的收入;(三)貸款用途;(五)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押物價值和流動性。第十六條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貸款人可審慎委托第三方處理貸款調查中的壹些具體事宜,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貸款人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貸款調查的全部事宜。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貸款時,貸款人至少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第三章風險評估與審批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估應以對借款人現金收入的分析為基礎,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動態地進行。第二十壹條貸款人應將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通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形勢的重大變化和違約率的明顯上升,對貸款審批流程進行評估和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管理。第四章協議與分配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應當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親自簽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的誠信承諾、貸款資金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借款合同應設置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緩慢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的法律風險。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和公示借款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擔保流程和操作。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參加抵押登記。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當核實抵押物登記情況。個人擔保貸款應由至少兩名信貸員完成。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發放管理,遵循審貸分離的原則,建立獨立的貸款管理機構。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貸款條件,發放符合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采用貸款人委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貸款人委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至借款人賬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第三十條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通過貸款人委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壹條委托貸款人支付的,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要求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貸款資金。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查借款人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並在支付後對相關細節進行記錄。第三十二條委托付款完成後,貸款人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並收集和保存相關憑證。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壹)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2)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條件;(3)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條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提前與借款人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或告知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應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實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第六章貸後管理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措施跟蹤、檢查、監控和分析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借款人信用和擔保變化情況,確保貸款資產安全。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和金額,確定相應的貸款檢查方式、內容和頻率。貸款人內審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第三十七條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和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情況,並將其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依據。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或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和支付貸款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第三十九條經貸款人同意,可以發放個人貸款。壹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壹年以上的個人貸款,累計展期期限和原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第四十條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收回貸款本息。對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催收或協議重組。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壹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壹)在貸款調查和審查中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和執行貸款面談和貸款合同面簽制度的;(三)借款合同條款未公示的;(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壹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貸款人進行處罰: (壹)發放不合格的個人貸款;(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4)將所有貸款調查事宜委托給第三方;(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六)指使借款人以虛構的情況獲取貸款;(七)對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以存單、國債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為抵押物發放的個人貸款,以及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的生產性貸款等專項個人貸款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專項政策,暫不執行本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第四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超過50萬元的,根據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的細則和操作流程。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問題和答案:
四、根據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貸款風險評估應建立在貸款分析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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