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校園傷害事故,首先必須實事求是地界定校園傷害事故的範圍,這不僅是我們研究校園傷害事故的前提,明確各方的事故責任性質,對正確處理和預防校園傷害事故提出積極的建議,而且對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構建和諧校園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目前,人們對校園人身傷害事故的看法不壹。有人將其定義為:“校園傷害事故是在校期間發生的人身過失傷害事故”;還有人認為“校園傷害事故是發生在學校管理下的學生身上的事故”;有人認為“校園傷害事故就是學生在校園內的人身傷害事故”。實際上,上述定義要麽在事故的主觀方面過於狹隘,在受傷害主體方面過於寬泛,要麽在對校園空間的理解上過於狹隘,對校園傷害事故的內涵和外延缺乏準確把握。
壹、校園傷害事故的內涵
判斷事故是否屬於校園傷害事故,關鍵在於事故本身是否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如果事故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即使發生在校外,如學校組織學生外出實習,也應屬於校園人身傷害事故;另壹方面,如果事故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無關,如學生在放假後的途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則不屬於本案。總之,校園傷害事故是指因過失造成的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它侵犯了受害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基本內涵是:第壹,事故必須發生在中小學生接受學校教育期間;第二,被害人是在校未成年人;第三,行為人對受害人造成了傷害;第四,傷害結果的發生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有關;第五,學校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第二,校園傷害事故的外延
為了全面準確地界定校園學生傷害事故,還必須明確校園傷害事故的外延範圍,包括學生範圍、校園傷害事故範圍和事故類型。
(壹)學生範圍
正確界定學生範圍是界定校園傷害事故的重要壹環。學生必須是在校學習的學生。法律界定的校園傷害事故的概念不是為了保護普通學生,而是為了保護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權利受到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侵害的人。所以,校園傷害事故壹定是在校學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主要指在中小學就讀的未成年學生;幼兒園的孩子雖然不是學生,但因為是未成年人,應該算是在校學生;中小學校和成年學生不是學生傷害事故的主體,但考慮到學生傷害事故和中小學生的特點,可以比照適用確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原則的相關規定。至於大學生,他們不是義務教育的對象,大部分是成年人。不需要特殊保護,因此不應將其納入校園傷害事故的概念。
學校的基本活動是教育教學活動。因此,校園傷害事故的範圍應僅限於中小學(含幼兒園,下同)的教育教學活動。這種教育教學活動壹般在校內進行,但校外組織的這類活動也應包括在內。可見,“校園傷害事故”既是壹個時間概念,也是壹個空間概念。即這種傷害事故在校內和校外都有可能發生;可能發生在上課和上學期間,也可能發生在上課和下課期間;可能發生在學期和學年的常規教學時間,也可能發生在寒暑假。“校園傷害事故”不能僅理解為壹個地理概念或時間概念,而應結合校園傷害事故的內涵和外延,將兒童和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的傷害事故與學校組織的時間、地點和活動聯系起來理解和認識。如果事故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即使發生在校外,如春遊、掃墓、社會實踐、社會公益活動、校際體育比賽、參觀、學生教學實習等,也屬於校園學生傷害事故。另壹方面,如果事故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無關,如周末或寒暑假學生擅自在校園內玩耍造成的傷害,即使事故發生在校園內,也不屬於校園學生傷害事故。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有學校或幼兒園的班車,要限定在班車的門口,包括上下車時的安全防護。
(2)事故類型
包括學生自身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以及學生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既包括學生自身和他人的身體傷害事故和死亡,也包括精神傷害事故。
三、校園傷害事故的特點
根據以上分析,根據教育部2006年6月25日頒布的部門行政法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可以認定:校園傷害事故是指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在學校或者幼兒園學習期間,或者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內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死亡。其基本特征是:
(壹)主體的特殊性
校園傷害事故的受害人主要是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未成年人;施暴者可能是學生、學校老師,也可能是校外的第三人。
(二)時間的特異性
校園傷害事故的傷害行為或結果之壹或兩者必須發生在幼兒園、學校負有教育、管理、引導和保護兒童、學生責任的期間。比如寄宿制學生從進校門到節假日或法定節假日離校的時間段;“門當戶對”的原則是從進校門到出校門的時期;從孩子被家長交給幼師到家長把孩子帶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活動是從學生到達指定集合地點的時間到活動結束離開地點的時間等。
(3)位置的特異性
校園傷害事故的傷害行為或傷害結果之壹或兩者必須發生在幼兒園、學校負有教育、管理、引導和保護兒童、學生責任的地理範圍內,發生在幼兒園、學校組織活動的場所,如學校組織活動的體育場、禮堂等。
主觀方面的特殊性
校園傷害事故可能由故意、過失、無過失的意外造成。但總體來看,事故當事人大多是出於過失、疏忽、失職,很少是出於故意,受害者本身往往也有過錯。
(5)結果的特異性
校園傷害事故必然導致兒童、中小學生等受害者受到人身傷害。而這種人身傷害包括身體傷害和精神傷害。精神傷害通常是由於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等人身權利而造成的;身體傷害主要是由暴力或其他事故造成的。精神傷害和身體傷害有時可能同時發生,即在某些情況下,同壹侵權行為可能對兒童、中小學生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也可能對其身體造成嚴重的傷害。
第二節校園傷害事故的類型
校園傷害事故可以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但目前很多分類僅僅停留在簡單的現象清單上,缺乏對學校相應法律責任的進壹步的規律性總結和分析;分類邏輯也存在壹些混亂,不利於查找事故原因,做好事故預防工作。在校園傷害事故的分類上,應當從教育的具體環境出發,以民法的歸責原則為基礎,為了有助於區分法律責任,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根據校園傷害主體的不同,可以將校園傷害案件分為四種類型:學校責任事故、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第三人責任事故和受害人與第三人有相同過錯的責任事故。
壹、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指學校因其過錯未盡到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學校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在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過程中,采取其他不當方式對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較為普遍,既可以表現為學校物體造成的人身傷害,也可以表現為學校未盡到法定的教育、管理和義務。學校事故根據學校的過錯可分為故意事故和過失事故。
(壹)學校存在故意校園傷害事故
1.學校直接故意造成的校園傷害事故。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希望該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這些事故大多是由學校人員造成的人身傷害(如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體罰)造成的。1999 165438+10月10,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學二年級6班學生胡某在課堂上與女同學倪某發生爭執。胡某用打碎的汽水瓶威脅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處理此事時多次打胡某的臉。苗某某打胡最後壹巴掌時,胡說聽不見。經鑒定,胡右耳鼓膜外傷性穿孔為輕傷壹級。苗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1年管制。
2.學校間接和故意造成的校園傷害事故。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這些事故大多是由於學校人員對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采取放任態度造成的。1999年4月,湖北宜昌市蔡華鄉宋家河中心小學決定修建圍墻。由於缺乏資金,校長簡在沒有向建設部門申請設計圖紙的情況下,聘請了村裏沒有建築知識的農民陳某組織施工。由於圍欄結構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在外部砂石的擠壓下,6月3日出現裂縫並向學校方向傾斜。從那以後,簡和陳某只是簡單地處理了壹下,在裂縫處建造水泥柱加固後繼續施工。1999 6月14日下午3點,該校學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圍墻內側平整操場時,圍墻突然倒塌,當場死亡4人,重傷3人,輕傷16人,輕傷14人。侯健和陳某均因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二)學校發生過失校園傷害事故的。
在學校有過錯的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過錯多為“過失”,較少為“故意”。對於因學校的過失或過於自信造成的學校事故,學校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的過失責任。
1.校舍或學校附屬設施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傷害事故。
據相關報道,目前全國中小學危房13萬平方米,已成為重大安全隱患。校舍存在安全隱患,學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疏於管理,學生的人身安全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6月5438+10月11日下午,浙江溫州樂清後橫小學學生鄭在學校二樓教室外走廊與同學玩耍時不慎墜樓。父親鄭作為法定代表人將學校告上法庭。樂清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小學教學樓外欄桿高度為92 cm,通道寬度為137 cm,不符合《中小學建築設計規範》規定的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同時,學校未制止鄭等人在頻道上玩遊戲,管理上存在明顯失誤,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鄭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沒有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也應該承擔次要責任。最後判令學校賠償鄭某各項損失7.3萬元。
2.教育教學設施安全隱患引發的傷害事故。
學校體育器材、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因質量不合格或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隱患,也容易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下午放學後,梁瀟,壹名廣州的中學生,在學校踢足球。梁瀟在球門下跳了起來,雙手吊在球門橫梁上踢球。不料,可拆卸的活動球門架突然倒下,掛在架上的梁瀟摔倒在地,被球門架擊中頭部,導致腦部骨折,重度顱腦損傷。
3.學校對樓道、照明、暖氣等設施管理疏忽造成的傷害。
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18日,教育部發出緊急通報稱,2000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165438,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澗頭鄉中學,河南省徐旭縣沈劍鄉第壹中學,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五臺鎮中學,陜西省長安縣瞿偉鎮中學,這充分暴露了壹些學校安全工作和學校管理存在的嚴重問題。
4.教師課堂管理失誤導致的傷害事故。
這種事故容易發生在體育、實驗、勞動等課堂上,也發生在文化課上。徐和蔡是浙江省溫州市小學的同班同學。1998 65438+2月17下午第二節課,徐和蔡互相做著小動作,正在上課的校長潘並沒有阻止。坐在第壹排的蔡轉身將手中的圓珠筆扔向許,擊中許的右眼。徐的同桌立即向潘匯報,潘詢問情況後只要求雙方遵守課堂紀律,對徐的傷情並不了解。下課後,徐的母親,誰是在學校代課,送徐到醫院治療。經鑒定,徐某右眼穿孔,視力下降至O.3,屬10傷殘。法院認為,學校在教室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未及時采取適當處理措施,故判決學校承擔30%(即16930元)的損害賠償責任。
5.學校對學生課間自由活動疏於管理造成的傷害事故。
1996 5月12日,廣東省東莞市某小學,課間休息時,五年級學生廖、張追逐遊戲。眼看張某就要追上來,廖跑到閱覽室,用力砸閱覽室的玻璃門,把門上的玻璃砸碎。廖的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劃傷,左手食指韌帶被劃破,食指功能喪失。法院認為,學生長時間追逐打鬧,學校沒有制止,屬於教育管理過錯。
6.因學校在組織大型活動或戶外活動中的管理過失造成的校園傷害事故。
在學校組織的運動會、文藝演出等大型活動中,由於組織管理不當,迎賓氣球爆炸、學生踩踏等惡性傷害事故層出不窮;在學校組織的春遊、秋遊、參觀等戶外活動中,由於組織管理不當,容易發生翻船、翻船、墜崖等事故,有時甚至出現幾十人的嚴重傷亡。2000年5月28日下午4點,陜北佳縣壹輛滿載中學生的面包車因嚴重超載掉下懸崖,23人當場死亡。另外兩人在搶救過程中死亡,其他大部分學生傷勢嚴重。
7.學校門衛安全、醫療衛生、食堂衛生等管理疏忽造成的傷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慶市觀音橋中學15歲女學生小英因舉報壹群社會青年欺淩弱小的暴力行為遭到報復,在學校教學樓內被歹徒用西瓜刀在手臂上砍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縣陽西區新溪鄉五仙巖村、銅鼓山村、普家壕村小學及部分幼兒園私自組織兒童註射流腦多糖疫苗。此後,數百名兒童出現惡心、嘔吐、頭暈、乏力、高燒、腹痛等癥狀,許多兒童已經死亡。
1999 4月15日,浙江建德山村鎮初級中學立業分校發生壹起嚴重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學生葉某中毒死亡,部分學生無生命危險,但身體、軀體、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
需要註意的是,學校有過錯的校園傷害事故,很可能在社會上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對於這種事故,學校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學校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也比較容易確定。當然這種事故在實踐中是完全可以預防和避免的。因此,應深入研究學校有過錯的學校事故,加強預防,努力營造安全、有序、健康、和諧的教育教學環境。
第二,學生及其監護人對事故負有責任
學生及其監護人的責任事故是指校園傷害事故,不是學校的過錯,而是學生自身的過失或過錯,或者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而造成的傷害,應當由自己承擔。根據學生自身情況,這類事故大概有以下幾種原因:打架鬥毆,如學生之間打架鬥毆,造成壹方傷亡;自尊心強,心理承受能力差,比如被老師批評後認為自己沒臉見人而服毒的學生;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疾病,如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突發急癥,搶奪生命的意外;安全意識不強,防範能力差,如學生違反學校法律法規,從事危險行為或遊戲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等。此類事故的發生,大多源於受害人缺乏對自己行為的識別和控制能力,道德素質和心理素質存在缺陷,安全防範意識薄弱。這種事故發生後,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往往受到更大程度的沖擊。如果事故責任不清,遇難者親屬很難接受事實。通過加強教育改革、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學生安全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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