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措施通知
鄭宇2013 2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南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65438+2003年2月23日
河南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務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78號)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基礎,實行自謀職業、安排工作、退役和扶持相結合的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其自主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種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加強退役士兵安置領導機構和辦公室建設,充分發揮其組織協調作用。將退役士兵安置專項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投入。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考核內容,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評價體系。縣級以上民政、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公安、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規,服從政府安置。
第八條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交接和接收
第九條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交接接收計劃,由安置地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的安置地點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退役士兵入伍時是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的,退出現役後不返校的,其居住地為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第十壹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易地安置:
(壹)服現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可以安置在父母現戶籍所在地;父母離異的,可以安置在父母壹方現戶籍所在地。
(二)符合軍隊關於現役軍人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安置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戶口。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並經省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批準。
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與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按照退役士兵就業、醫療和生活需要的原則確定:
因戰爭致殘;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雙亡。
第十三條軍隊退役士兵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檔案移交給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在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出具介紹信。公安部門應當登記退役士兵的戶口,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和次年畢業的學生以自主擇業方式退出現役後,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所在學校重新辦理就業登記卡,所在學校應及時辦理。
第十四條自謀職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檔案由退役士兵報到後,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及時移交給本級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應在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介紹信後15日內移交給被安排工作的單位。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庫。
第十五條退役士兵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原單位負責處理;與移民安置有關的問題應由移民安置政府處理。
第十六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超過30天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裝
第壹節個體經營
第十七條未服現役12年的義務兵和士官退出現役,政府支持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除由部隊發放壹次性退役金外,安置地縣級政府給予其自謀職業壹次性經濟補助。壹次性經濟補助標準和發放辦法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職業推薦和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第十九條我省根據全省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休津貼標準,並適時調整。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我省退役士兵補助標準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後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壹條各級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免費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對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首次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三條按照城鄉壹體化的原則,我省關於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就業服務、優惠教育、小額貸款、減免收費、個體經營免稅等優惠政策,適用於所有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為:對符合規定條件接收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企業,按三年內企業實際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依次抵扣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對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三年內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
各級政府要研究制定支持就業創業的措施,出臺優惠政策,支持退役士兵自主擇業。
第二十四條實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役大學生的政策。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在招錄公務員和工作人員時,應當安排壹定數量的職位,用於招錄和招聘符合職位要求的退役士兵。招錄政法幹警時,要保證壹定比例的職位面向退役士兵;報考退役士兵崗位,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及以上學歷的,教育考試筆試總成績為10分。在招聘基層軍事專業幹部時,優先考慮退役士兵。
第二十五條鼓勵用人單位招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自謀職業,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工人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工,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七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或者強行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由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農村承包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退伍時戶口已落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未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八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並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錄取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允許其退出現役後兩年內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惠待遇。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後或復學期間,可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參加國防生選拔、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選拔、畢業後軍官選拔的優先考慮。
第二節工作安排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政府予以安排: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
符合上述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妥善安置。
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壹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安置符合勞動條件的退役士兵,保障其首次就業。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本年度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和上年度人均工資,制定並下達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壹定比例的崗位空缺,優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用職工時,應當優先考慮退役士兵;100人以下的企業可以隔年安排。
各級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等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參與制定安置方案,確保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落實崗位。
第三十三條中央駐豫單位和省直單位(含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單位,下同)接收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會同省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等部門擬定。,並報送省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
河南省的省屬單位和中央垂直管理的省屬單位,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辦理。具體準入條件和程序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其他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省轄市、縣(市、區)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會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等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下達。安置手續由所在單位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十四條安置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後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後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低於5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對服現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臺歧視退役士兵的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合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或改制的,退役士兵和本單位其他人員共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減少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條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工齡和待安排的工作時間,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條接收單位未按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當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的80%的標準,逐月向退役士兵支付生活費,直至其上崗。
第三十八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從當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在擬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工作安排資格。
第三節尋求支持
第三十九條被評定為1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買(建)房所需資金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購(建)房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產權屬於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章保險關系的延續
第四十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相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壹條軍隊保險行政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二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的年限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返回農村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現役期間建立的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由軍隊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在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尚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齡視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視為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的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處於失業狀態,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2001號令)規定的條件。國務院第258號),並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再就業促進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退役士兵安置審批規定的;
(二)在退役士兵安置審批中出具虛假身份證明和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中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數額處以罰款,並對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壹)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不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安置法律法規,屬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各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調配和錄(聘)用;經監督教育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吊銷文明單位資格。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獲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取消其相關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