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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視頻肖像權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1)停止侵權:對肖像權的侵害可以是連續的,肖像權人有權在侵害正在進行時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這種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和其他承擔責任的方式壹起使用(2)賠禮道歉: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必然損害肖像權人的精神利益。此時,肖像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賠禮道歉。當面道歉或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表道歉聲明。《民法典》第1000條也規定,侵權人拒不賠禮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予以執行,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責任方式往往適用於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但也可用於侵害肖像權的案件,這在侵害肖像權和死者利益的案件中較為常見。但這種責任方式很難單獨適用,往往通過道歉等責任方式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損失賠償: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損失賠償可分為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肖像權的財產利益侵害多發生在商業利用下。關鍵在於這個損失和賠償金額如何確定,需要相關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1)公民的肖像權不容非法侵犯,非法侵犯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如果侵權人不承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3)《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披露肖像權人的肖像。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影響,確定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要是由法官通過上述因素來自由裁量,同時,應區別對待和適當限制的原則。不同地區,不同當事人,不同勢力範圍,不同案件性質,很難適用壹個標準。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0條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公開權利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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