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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規範食品標識標註,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食品(含分裝)的標識和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食品標簽,是指粘貼、印刷、標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數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說明。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範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第二章食品標簽的標註內容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標註,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標註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第六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通用名稱或者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混淆的通用名稱;

(三)標註“新造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域俚語名稱”、“商標名稱”等容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標明名稱附近標註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名稱或者分類(通用名);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觀均勻,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名稱,應當體現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通用)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品為原料,通過特定加工工藝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特征制成的食品,應當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字樣,並標明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通用)名稱。第七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的來源。

食品產地按行政區劃標註到地級區域。第八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相應標註:

(壹)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明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應當標明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只標明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註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有其委托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受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只註明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

(4)重新包裝的食品應當標明重新包裝者的名稱和地址,並標明重新包裝字樣。第九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儲存條件有關的,應當標註食品的具體儲存條件。酒精含量超過10%(含10%)的飲料、酒、醋、食用鹽、固體糖可免於標註保質期。

日期的標註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或以“年、月、日”表示。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當標明凈含量。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凈含量外,還應標註瀝出物(固體物質)的含量。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列在食品包裝的同壹顯示頁面上。凈含量的標註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壹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的成分表。

配料表中的配料應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中添加量的降序進行標註,具體標註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類型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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