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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協調機制,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和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制,切實履行社會化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智慧交通建設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納入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計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交通運輸、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園林、教育、農業(農業機械)、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路建設管理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聘請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誌願服務,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第六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和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播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引導公眾積極維護交通安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等渠道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詢,發布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第七條機動車排放的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對不符合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應當貼在前擋風玻璃右上角。第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車主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持有效證明和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未依法登記的,不得上路行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禁止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非標汽車。

本條例實施前,非標車輛已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在許可有效期內可以上路行駛;駕車上路行駛時,應當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並遵守機動車通行的有關規定;如果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應在最右側車道行駛。非標車輛不準載人;裝載時,應當按照非機動車裝載規定進行。第十條市區範圍內停止辦理摩托車登記,因公務需要除外。在市區外登記的摩托車不得遷入市區登記。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摩托車通行采取限制措施,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十壹條運輸建築垃圾和預拌混凝土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駕駛室頂部、車身或者車廂後部、側面噴塗和懸掛放大號牌。

城市管理部門在批準運輸建築垃圾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車輛號牌和臨時交通標誌應當懸掛在規定位置,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並保持正確、清晰、完整。禁止抽取、倒置、折疊、重疊或者從事其他妨礙號牌識別的行為。禁止安裝、使用可變號牌或者其他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識別的裝置。

禁止在機動車上安裝、使用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使用的裝置。第十三條從事機動車租賃經營的單位應當將車輛信息報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簽訂租賃合同前,應當查驗機動車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駕駛資格,不得將機動車出租給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機動車、非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和構造的;

(二)改變、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或者在人力三輪車、自行車上安裝動力裝置;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或者非機動車登記證書、臨時通行標誌或者非標車輛臨時通行證的;

(四)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非機動車登記證書、臨時通行標誌或者臨時通行證的;

(五)駕駛帶有電子廣告裝置或者其他影響安全駕駛標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六)在車輛上安裝聚光燈、遮陽傘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設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具體內容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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